本报讯(高珊珊陈酿)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昨天讨论通过了《安徽省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草案)》,近期将提交省人大审议,其中明确儿童入托、入学时,学校、托幼机构将查验预防接种证。
草案规定: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的接种单位或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办理预防接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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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生新生儿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新生儿首针乙型肝炎疫苗和卡介苗接种工作。儿童监护人应当按照疫苗接种规范规定的时间携带儿童到指定的地点接受预防接种。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其现居住地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预防接种。
儿童入托、入学时,学校、托幼机构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有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有关单位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应当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和操作规范进行预防接种,预防接种应当实行安全注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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