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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出台失业保险新规,惠及137万参保人员

  金陵晚报记者 梁建恕 通讯员 李翔金陵晚报报道失业保险新年再添新政策,昨天,从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传来重大利好消息,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有了重大变化。新政策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职工失业时,因为种种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其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期限将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并再次参保后,将其前后缴费时间合并累计计算。

  老政策:部分缴费年限将作废

  据南京市失业保险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此前相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按规定参加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有求职愿望。如果是自愿辞职、领取安置费等本人自愿失业的人员将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这部分人群再次就业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将重新计算。因此,相当一部分失业人员如果是自愿辞职,那么以前的缴费年限就等于作废了,失业保险待遇水平也因此大受影响。案例一:某职工第一次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满10年,后因本人辞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该职工重新就业并缴纳失业保险1年后,又因单位原因再次失业。按原政策,该职工只能享受第二次就业满1年的失业保险待遇,核定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新政策:缴费年限合并累计

  从2007年1月1日起,同样的情况,该职工将可按累计年限1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据介绍,自2007年1月1日起,本市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职工失业时,因参保缴费不满一年、自愿辞职以及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等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期限将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并再次参保后,将其前后缴费时间合并累计计算。据悉,此次政策调整将惠及南京137万参保人员。案例二:案例一中职工,自新政策实行后,该职工第一次就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年期限可以保留,与第二次就业缴纳失业保险的期限合并,累计缴费年限可达11年,可核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22个月。据介绍,今后,参保职工在用人单位之间转移时如同步办理了劳动关系转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可不必担心此前缴费年限作废了,职工在转出单位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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