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搜狐新闻-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综合 > 燕赵都市报

沧州律师认为国务院无权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本报讯(记者吴艳霞)国务院刚一出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其合法性就引起了一些法律界人士的议论。日前,沧州浮阳律师事务所韩甫政律师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国务院出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于法无据,建议人大对此进行审查。

  韩甫政律师告诉记者,他提出这个建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这部法律第90条2款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意见。于是,他以邮寄信件的方式提出自己这个公民的书面建议。

  韩甫政在建议中说,去年12月30日,国务院授权新华社公布了当年12月8日通过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如果仅从这个行政法规的内容上看,在构建和谐社会、方便公民诉讼、减轻当事人经济负担及与国际司法接轨等方面,都具有非常现实和积极的意义。然而,就立法程序而言,他认为,国务院没有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法定权力或法定的授权决定,因为依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国务院没有权力制定属于“诉讼”制度组成部分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韩甫政说,《立法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若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制定诉讼收费的授权决定,则可以制定这个《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但目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甚或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未作出这方面的授权决定。另外,《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可是,以上两部法律也未规定或授权国务院可制定或规定诉讼收费法。“按照《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和‘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不是国务院。”韩甫政说。

  据了解,现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是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制定的,韩甫政认为,最高法院其实也没有这个权力,但当时法治并不健全,如今,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国务院在没有法定权力或法定授权决定的情况下,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不能再被忽视。

  韩甫政认为,他以一名公民身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书面意见,是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用户:  匿名  隐藏地址  设为辩论话题

我要发布Sogou推广服务

新闻 网页 博客 音乐 图片 说吧  
央视质疑29岁市长 邓玉娇失踪 朝鲜军事演习 日本兵赎罪
石首网站被黑 篡改温总讲话 夏日减肥秘方 日本瘦脸法
宋美龄牛奶洗澡 中共卧底结局 慈禧不快乐 侵略中国报告



精彩推荐

说 吧更多>>

相 关 说 吧

韩甫政 | 办法 | 诉讼费用 | 国务院

说 吧 排 行

搜狐分类 | 搜狐招商

茶 余 饭 后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