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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公德就是“罚”出来的

  《深圳地铁乘客守则》规定,在地铁内吃东西喝水不文明,还要被罚款200元,此举受到异议。

  (1月12日《南方都市报》)

  有关部门有没有罚款的权力?在地铁上吃东西属于“文明与否”的范畴,为什么要通过罚款来调整?有关部门出台这个守则,有没有问过广大乘客的意见?人们的质疑主要集中在这些方面。

老实说,这些质疑看起来非常有道理,但却忽视了一个最根本的问题:即使是道德范畴的问题,为什么就不能通过硬性的规定来规范?

  我是很反感在挤满了人的地铁或公交车车厢里闻到别人手中的臭豆腐味道的。你想想看,如果你恰恰是对臭豆腐味道很反感的话,在臭豆腐味弥漫的地铁车厢内被闷上十几分钟是个什么滋味?有人或许会说了,你有讨厌臭豆腐味道的权利,人家也有在地铁或公交车内吃臭豆腐的权利啊。这话听起来很有道理,但请不要忘了,地铁或公交车可不是你家的厨房或餐厅,既然是公共场合,就得遵守公共场合的规矩。

  反过来说,如果有人在你面前脱下袜子抠脚丫子,你会是什么感受?我想你大概不会慷慨地坚持认为这是人家的自由了吧。

  很多时候,我们会理直气壮地认为道德或文明的问题应该止于自律,政府部门不能通过强行规定的方式来干预。“让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是很多人习惯于引用的一句话。于是,随地吐痰要罚款引来了质疑不断;于是,夏天处罚街头的“膀爷”也引来一片反对声;直到现在,深圳规定在地铁上吃东西要罚款依然受到了广泛的质疑。与这些质疑相映成趣的现象是,随地吐痰、“膀爷”等不遵守社会公德的行为却时时刻刻在我们身边出现。有的时候,良好的社会公德也要依靠严格有效的规定来促进形成。

  事实证明,单靠道德自律,这些不文明行为是很难有所收敛的。在道德自律无法起作用的时候,相关部门就应该动用强制的规范来解决不文明问题。在香港,地铁车厢内不准吃东西也是有明文规定和罚则的,人家香港人不仅遵守得很好,而且也没有认为这是管理部门越了道德自律的权。香港人能做到,为什么我们不能做到。

  (尹之 江苏 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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