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初装费坚决停收
南方都市报见习记者吴旦颖
奥一网讯 昨天下午,省物价局召开新闻发布会,省物价局副局长马壮昌表示,绝不暂缓停收管道燃气初装费。
2006年12月26日,省物价局出台《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后,到底何时取消初装费,初装费取消后新的气价收费方式,以及对已缴初装费用户如何实施优惠成为说法不定的疑问。
省燃气商会曾建议暂缓执行
省物价局副局长马壮昌表示,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出台的价格政策,现在继续收取已经不尽合理。停止收取初装费不是一个仓促的决定,从去年年初提出到年底最终出台取消决定,经过了反复研究,多方论证,是慎重考虑的举措,“将过去的不规范变规范”。省物价局出台的通知是一个规范性文件,按照价格管理权限,采用何种气价形式,确定多高的气价,是地方物价部门的职责。
因此,各市物价局有责任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作出方案。同时,对文件中“原已缴纳初装费的用户可在一定期限内予以适当的气价优惠”,也由各地物价局按当地情况决定是否优惠、优惠时限和优惠标准。
就日前省燃气商会提出省物价局取消初装费政策出台后,各市还没有出台配套实施办法,建议暂缓执行政策的问题,马壮昌表示,省物价局取消燃气初装费的态度是坚决的,执行时间也是明确的,“开弓没有回头箭,就是从发文之日,也就是2006年12月26日0时起取消。”
已缴纳的初装费不会退还
目前正处在收楼高峰期,有关市民提出的目前收楼是否还应缴纳初装费一事,省物价局商品价格处处长郭健生说:“要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深圳市物价局副局长马裕滨解释,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民诉双方规定的合同条款中违反国家政策的部分不能再执行。因此,2006年12月26日0时作为一个严格的界限,在此之前签订协议并且收取初装费是可以的,但此后,即使在合同中签订了缴纳管道燃气初装费一条,也不能再继续收取。
马壮昌同时否定了将退还已缴纳的初装费的说法,他解释,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在向客户提供各种管道、网络等借口服务之初,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客户收取一次性入网费用,该费用在收取以后,无论发生何种情况,收取企业均不再负有向客户退还的义务。”
目前,各地物价局正在拟定新的方案。昨日,中山市的实施办法已经出台,并已向省物价局递交文件。
广州市仍在研究中
广州市物价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吴林波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取消管道燃气初装费是一个重大问题,涉及面广,牵涉性强,广州市物价局正在研究新的方案,将会积极、慎重、稳妥地处理管道煤气初装费问题。
从发文取消初装费至今,惠州市没有新开管道气用户。惠州市物价局副局长陈炜琨表示,取消初装费后,气价必定上浮,定价会考虑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和燃气企业的困难。
■ 表态
省物价局副局长马壮昌:
开弓没有回头箭,就是从发文之日,也就是2006年12月26日0时起取消(初装费)。
深圳市物价局:
2006年12月26日0时后,即使在(收楼)合同中签订了缴纳管道燃气初装费一条,也不能再继续收取。
中山市物价局:
实施办法已出台,已向省物价局递交文件。
广州市物价局:
正在研究新的方案,将会积极、慎重、稳妥地处理管道煤气初装费问题。
惠州市物价局:
取消初装费后,气价必定上浮,定价会考虑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和燃气企业的困难。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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