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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不良资产处置“公益诉讼”一审:转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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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不良资产处置“公益诉讼”一审有果 繁昌法院确认转让合同无效

  法制网记者 李光明

  法制日报1月7日十版以《一场围绕不良资产处置的“公益诉讼”》为题,报道了发生在安徽芜湖的一起金融不良资产包转让纠纷。

在这起纠纷中,债务人以转让程序有问题涉嫌国有资产流失为由提起“公益诉讼”,诉请法院撤销该不良资产包转让合同。

  芜湖市繁昌县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和芜湖融信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信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繁昌法院认为,长城公司在转让其债权时,只有融信公司一家竞买人参与了竞价,违反了国务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有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运作”的规定,因此长城公司转让债权程序不合法。

  对此,长城公司对繁昌法院的认定感到莫明其妙。在竞价过程中,芜湖市秋华商贸有限公司在长城公司第一次公告时,就支付了保证金,是先于融信公司参加竞价的,竞价时,长城公司确认了这两家公司资格,最后,因融信公司出价最高而获得债权。长城公司该项资产处置程序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的,“在芜湖县高强度螺栓厂等原告向有关部门反映后,经银监会、纪检监察等部门调查没有发现长城公司有任何问题。”

  对于长城公司和融信公司强烈置疑的芜湖县高强度螺栓厂等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繁昌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是确认之诉且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两被告的所述原告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融信公司代理律师俞保和说,拿到繁昌法院的判决后,更让他们看不懂的是,法院在判决中,依据的民法通则,只字不见合同法,“既然法院认定是合同确认之诉,就应该适用合同法。”

  在采访中,繁昌法院有关人士说“此案得按照芜湖中院的意见判”。

  据悉,长城公司和融信公司已明确表示要上诉。本网将继续追踪报道。(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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