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报道)学生坠楼伤残
学校判赔三万
本报讯因老师说学生“不是个好东西”,学生遂从四楼跳下摔成9级伤残。学生家长将老师与学校告上法庭(本报曾报道)。近日,阜阳市颍州区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学校赔偿学生各种损失费3万余元。
| |
柏某是阜阳颍州学村双龙学校高一(1)班在校走读生。2006年3月16日上午,柏某与同学发生矛盾,因认为班主任老师说自己“不是个好东西”,于是爬上附近一幢大楼的四楼跳下。后经诊断右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2006年8月出院,共花医疗费26000多元。经司法鉴定,柏某某构成九级伤残。
经审查,法院认为,颍州学村双龙学校对学生管理相关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够规范。其教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言语违反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导致柏某某跳楼致伤残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近日,阜阳市颍州区法院一审宣判:柏某某跳楼致伤残,造成的医疗、护理、残疾补偿金等费用共计5万余元,学校承担60%的费用即3万余元。对此判决结果,柏某的家长认为,学校应该承担更多责任,已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本报记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