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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车险中的“第三者”?

  本报讯(记者周斌)“车子压死了别人保险公司要赔10万元,可因为压死的是车主,保险公司就一分钱不赔,我总觉得没这个道理。”汉寿县农民黄德贵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说。两个多月前,他弟弟黄元桂不幸被自己的车子压死,至今没有收到保险公司一分钱赔款。

当地仲裁庭不久前公开审理了该案,但因为案情“独特”,没有当庭裁决。

  中巴车压死车主人

  45岁的汉寿农民黄元桂花20多万元买了一辆中巴车,专门跑汉寿县城到蒋家咀的线路,日子过得富足有余。然而,一场车祸却改变了这一切。去年10月7日,黄元桂聘请的驾驶员刘光华在汉寿县经济开发区黄付村常长高速公路出入口处向后倒车时,将在旁边指挥倒车边接听手机的黄元桂卷入车下,挤压致其当场死亡。

  索赔遭保险公司拒赔

  黄元桂当年买中巴车的20多万元里有部分是银行贷的款,有部分是亲朋好友借的,现在黄元桂遭遇到不幸,家属在处理完后事后,想到了保险公司,因为黄元桂当年在当地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支公司汉寿分公司(简称常德大地财保)买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附加无过失责任险等险种,共交纳了3385.61元保险费,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限自2006年1月6日起至2007年1月5日。 “原以为几天之内就可以将10万元的保险理赔金领到手里,好歹也能还清一部分债务,这对家属也是个安慰。”黄元桂年近六旬的哥哥黄德贵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谁知他们的索赔要求在保险公司遭到了满口拒绝。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很简单: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合同中,规定了保险车辆造成本车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家属)、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属)人身伤亡的属除外责任的免责条款,这起事故中黄元桂本人是车主,属被保险人,不属理赔范围。

  到底谁是“第三者”

  车子压死别人可以赔,压死了主人却不赔,黄元桂的家属总觉得这种说法难以接受。在索赔无望后,他们将常德大地财保告上了常德市的仲裁庭。 不久前,当地仲裁庭公开审理了该案。黄元桂家属聘请的代理律师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林艳芳律师在庭审中,对谁是“第三者”及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尽了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是否有效进行了质疑。 林律师认为,保险公司合同中将车辆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属、被保险人及其家属这类人排除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范围之外,这显然是不合法理、也不妥当的。通俗地说,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一般是指车祸中被撞的一方,从理论上讲,除了事故发生时的驾驶者本人和车上人员外,其他人员都可以列入第三者的范畴,本案中黄元桂遇难时不在车上,亦应归入“第三者”的范畴。因此,林艳芳律师认为,保险公司应对黄元桂家属按第三者损害责任险予以赔偿。 此外,在质证过程中,林艳芳还提出保险单“特别约定”一栏被保险人的签字并非本人所签,并要求进行笔迹鉴定,并因此就保险公司是否尽了明确说明义务提出了质疑。由于该案案情复杂,仲裁庭没有当庭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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