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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学生不能称为“劳动者”?

  本报讯 (记者 王晓亮)近年来,大学生课余打工日益常见,但是关于大学生打工维权的劳动法律却出现空白。

  打工一暑假没拿一分钱

  近日,记者前往南郊几所高校随机发放了100份调查问卷,问卷内容涉及到是否打过工、打工是否签过合同、熟悉不熟悉维权知识、被侵权后怎么办等问题。

经统计,69%的大学生都有过打工经历,或者想在课余时打工;72%的大学生都不了解相关的劳动法规;21%的学生遇到过拖欠、克扣工资问题,甚至有些大学生工作一个暑假,却没拿到一分钱。

  大学生课余勤工俭学,遇到拖欠、克扣工资这种情况后,93%的学生选择“把泪咽到肚子里,忍气吞声,自认倒霉”;仅有个别学生选择通过法律解决。当学生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时,尴尬的一幕出现了:目前的《劳动法》中没有关于大学生打工维权的规定。大学生打工该如何得到法律保障?

  学生维权出现法律空白

  国家劳动部门1995年8月4日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惠民介绍,大学生打工时遇到拖欠工资问题,严格的说,不在劳动部门职能范围;大学生勤工俭学,只能算新生劳动力在接受教育阶段的一种类似于实习与锻炼,不是一种就业行为,不是就业,就不存在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遇到拖欠工资问题时,劳动监察部门只认劳动合同以及相关证据。

  “大学生遇到拖欠工资问题,因为不在劳动部门职能范围,只能到法院当作民事纠纷处理。”惠民表示。

  惠民介绍,学生课余打工时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只是私人合同,不能叫作劳动合同,也签不成劳动合同,所以出现拖欠工资现象只能当作民事纠纷解决。他指出,大学生属于在校学生,还不能称之为劳动者。对此,一些学生认为,大学生勤工俭学本身就是在付出劳动,又到了成人年龄,怎么不能算作劳动者?

  学生认为到法院告状划不来

  西北政法大学一名学生在填写问卷时表示,不想通过劳动部门或者法院解决,主要是觉得太麻烦,也划不来。他说:“碰到侵权情况发生,如果不严重就忍一下算了,特别严重的话才会想到通过法律解决或者寻求学校的帮助。”

  因为课余打工时间短,遇到拖欠工资时,涉及的金额也小,许多大学生认为耗时费人,不值得打官司,最后大多数选择放弃。此外,大学生打工的单位往往规模不是太大,多为小公司、小超市、小饭店等,大学生打工过程中,因为对用人单位不熟悉,许多学生容易掉进职场陷阱,用人方随意拖欠、克扣工资屡见不鲜。

  建议了解用人单位之后再打工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惠民建议,学生课余打工时,要对用人单位有全面了解,看对方有无营业执照,是否是合法用人单位,有无固定办公、经营场所,如果没有,最好别去应聘。

  另外,学生课余打工,最好在学校内部进行,或者由学校有针对性地组织学生,到一些企业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万一出现问题,学校可以帮着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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