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长沙1月15日电(记者苏海萍)因错挖了邻居家的一支竹笋,受害人谢某及妻子田某遭到邻居围殴之后两次将邻居告上法庭。近日,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受害人谢某、田某分别获赔损失1436.9元和3537.9元。
2005年4月8日凌晨,受害人谢某在自家的自留地挖笋,看到路旁有一支笋就顺手挖掉,刚好被邻居何赞义看到,便打电话告诉何赞清。之后,何赞义和赶来的何赞清一同殴打谢某。何赞清、何赞义的母亲李冬玉也闻讯赶来,拿柴刀猛击谢某的膝部。谢某的妻子田某见状立即拦住李冬玉,何赞义马上从母亲手里夺过柴刀,朝谢某的右手腕砍。之后,何家又赶来四人对谢某进行围殴。田某见丈夫浑身是伤,便准备打电话报警,不料刚走到半路,便被后来的何月桂、李冬玉、胡戊英、李上招四人拦住。何赞清、何赞义、何赞云,黄美玉四人也相继赶来,对田某进行轮番殴打。
北湖区公安分局万花岩派出所接警后赶到现场,把两受害人送到医院救治。之后,两受害人的伤情经郴州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在万花岩派出所的调解下,何赞清表示自愿赔偿两受害人3855元、限2005年9月30日付清。但何赞清并没有履行调解协议,谢某、田某便于2005年10月14日以何赞清、何赞义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各种损失共计6484.8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田某的伤是否是何赞清、何赞义两被告所致证据不足,法院依法判决由两被告赔偿谢某损失共计1436.9元。然而,田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2006年8月23日以何赞清、何赞义、李冬玉、何赞云、何月桂、胡戊英、李上招和黄美玉八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八被告承担各种损失共计4497.9元。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八被告赔偿田某损失共计3537.9元。
(责任编辑: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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