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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院制度化救助刑事受害人

  新华网青岛1月15日电(记者徐冰)岁末年初,青岛市所辖即墨市的村民田淑花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领到了3万元救济金。数月前,田淑花丈夫被害身亡,杀人犯被判入狱,法院判决的经济赔偿无法落实,田淑花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这次救助对于病痛缠身的田淑花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这是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刑事受害人救济工作的一个例子。

  青岛市中级法院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发现,一些案件的发生给受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而被告人被判刑后,一些受害人却无法得到经济赔偿,使整个家庭生活陷入困境。为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和尝试对刑事案件受害人进行司法救济的有效途径,

  2004年11月,青岛市委政法委、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青岛市刑事案件受害人生活困难救济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正式建立了刑事受害人救济制度。

  据青岛市中院介绍,刑事受害人救济的范围是:一审刑事案件所涉及的被告人无赔偿能力、受害方生活特别困难且急需救济的当事人及其相关的近亲属。

  青岛市中院开展刑事案件受害人救济工作以来,重点在制度的完善方面下功夫:一是增强救济的公开性、透明度,保证救济工作的质量和公正;二是规范救济工作集体研究审批制度,加强对救济金审批和使用的监督,救济办公室加强对证据的审查把关,防止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救济金,防止办案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审查不严、错发救济金,防止办人情案、违反规定滥发救济金;三是在辖区各基层法院逐步推广刑事案件受害人救济制度。目前,胶南、黄岛等基层法院已经建立了刑事案件受害人救济制度。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邹川宁认为,建立刑事案件受害人救济制度,减轻受害人的痛苦,矫正被破坏的公平与正义,应当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据统计,2006年,青岛市中院对70多名生活特别困难的刑事案件受害人进行了救济,发放救济金60多万元。

(责任编辑: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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