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新规出台
早报讯(记者赖劲松)昨日,福建省卫生厅正式出台了《福建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规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设置作了相关规定。
服务项目多样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可提供一般常见病、社区现场应急救护、家庭出诊、家庭护理等医疗服务,并可根据社区居民的需求,拓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等延伸性服务。
按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居民人口达到3万—10万的社区,应当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规模不到2万的街道办事处,可与邻近街道联合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区域,可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
名称标识专用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含民族医学)、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有条件的可登记口腔医学科、临终关怀科。除上述科目外,原则上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确需登记的,须经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是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专有名称,并使用统一的专用标识,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外,任何机构不得使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用标识。
不得承包经营
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准入制度,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社区卫生服务。注册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执业医师,必须按照《办法》规定的执业范围开展临床诊疗活动,不得超范围执业。不得从事专科手术、助产、介入治疗等风险较高、不适宜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专科诊疗。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的居民健康档案不得随意放置、查阅、外借和作废处理,需要作废处理的应交由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妥善处理。提供中医药(含民族医药)服务,应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药品,遵守相应的中医诊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得将医疗场所出租或将科室承包给个人或其他人经营,不得随意改变医疗场所的结构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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