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可否对违约租户断水断电?
核心提示租户未按合同约定,擅自装修改装,严重影响了商城的消防安全、采光、经营秩序。在多次劝谕无效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切断了租户水电供应。租户为此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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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梗概:
广州明×文化商城由广州市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明×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该商城租户郑某与明×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租户的装修方案要经管理公司审批,未经批准擅自装修的视为违约,管理公司有权使用包括断水断电等手段予以制止。在未经明×公司同意的情况下,郑某于2004年3月14日擅自封闭了其商铺对内的大门,改装成货架,并长期拉下拉闸,致使顾客、中央冷气、消防设施无法自由进出,严重影响了商城的消防安全、采光、经营秩序。经多次口头和书面劝谕无效的前提下,明×公司切断了郑某商铺的水电供应。郑某随后以侵权为由,将明×公司诉诸法院。法院认为:郑某与明×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在未经明×公司同意的情况下,郑某擅自进行装修,严重影响了商城的消防安全、采光、经营秩序,已经构成了违约。明×公司依据合同的约定,在多次口头和书面劝谕无效的前提下,切断了郑某商铺的水电供应,并无不妥,因此驳回了郑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常常认定即使有合同约定,物管公司也无权断水断电,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受计划经济思想的影响,认为断水断电理所当然的属于供水供电部门的权力,当事人不能自由处置;二、担心断水断电引发纠纷,从而影响社会稳定。随着法治水平的不断发展,法院也逐渐接受了这样一个理念:使用者和供水供电部门存在的不是行政管理关系,而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使用者据此取得用水用电的权利,该权利可以自由处置。而另一方面,法院也认识到单方面的维护某一方面的利益,无法从根本上减少纠纷的产生,只有尊重当事人的自由约定,创造公平的法律环境,才能构建真正的和谐社会。所以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院的确认也就不难理解了。(倩茹/编制)tryshowAd(3,0,1);catch(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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