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青岛1月15日电(记者徐冰)岁末年初,青岛市所辖即墨市的村民田淑花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领到了3万元救济金。数月前,田淑花丈夫被害身亡,杀人犯被判入狱,法院判决的经济赔偿无法落实,田淑花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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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级法院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发现,一些案件的发生给受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而被告人被判刑后,一些受害人却无法得到经济赔偿,使整个家庭生活陷入困境。为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和尝试对刑事案件受害人进行司法救济的有效途径,2004年11月,青岛市委政法委、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青岛市刑事案件受害人生活困难救济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正式建立了刑事受害人救济制度。
据统计,2006年,青岛市中院对70多名生活特别困难的刑事案件受害人进行了救济,发放救济金6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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