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真假记者都应享有人身安全权
中国贸易报山西站记者兰成长在大同市浑源县一煤矿被打致死。报社表示兰成长是试聘人员,要为其维权,而大同方面却否认兰是记者。更有人称兰因敲诈不成被打死。
记者:维权与死者是否是“真记者”有什么关系?
周泽:试聘人员被打死,无论其生前是否持有记者证,都不影响其家人维权,这是从死者方面来说的。从聘用单位来说,死者既然服务于中国贸易报,无论是临时聘用的也好,还是正式的也好,聘用单位在道义上都有责任帮助其家人维权。如果死者是履行职务行为期间被打死,聘用单位对死者更负有劳动安全保障方面的责任。从政府方面来说,无论什么人的生命安全都应该给予保护,在有人被打死的情况下,都应该追究凶手的责任。除非致人死亡者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
记者:如果记者持证采访被打死是什么性质?如果是假记者去敲诈又是什么性质?
周泽:假记者可能去敲诈,持有记者证的真记者也可能实施敲诈。有记者证的人去采访被打死,那可能在相应新闻单位会被认定为因公死亡而受到优抚,甚至可能受到行业组织道义上的积极评价;没有记者证的人去敲诈被打死,则不但没有人给予其优抚,在道义上还无法得到世人的同情,家人在主张权利时也可能因为死者的过错,而无法获得与正常采访被打死者同等的赔偿。
记者:很多新闻机构的临时聘用人员没有记者证却进行采访,是否合法?
周泽:新闻报道源于公民的言论自由。除非被剥夺了政治权利,言论自由对每一个公民都是平等的。任何人都可以报道新闻,发表评论,并不是只有持有记者证的人才可以报道新闻或者发表评论。只不过正式记者可能多一点便利而已,但这种便利并不是特权。
采访报道是一种公民权利而不是公权力。对于公民权利而言,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合法的。目前很多媒体从业人员虽然没有记者证,但我们不能将他们的行为简单地界定为非法,因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公民收集和发布新闻信息需要持有记者证!其行为是否合法取决于其行为本身,而不取决于其身份。
记者:山西大同市《打假通告》称,不持有记者证进行采访是假记者的非法活动,如何看待这种做法?
周泽:将不持有记者证进行的采访界定为假记者的非法活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实际上是将采访报道当成了一种特权。这是有关政府部门缺乏新闻自由观念的体现。
记者:应如何规范“假记者”行为?应如何“打假”?
周泽:对“假记者”的界定,不应该以相应人员是否持有记者证作为标准,而应以其活动是否属于正当的新闻传播活动作为标准。“假记者”敲诈这样的事,是新闻传播特权化的产物。特权化不仅导致了“假记者”敲诈这样的事情发生,也导致了有些真记者敲诈。
打假需要打的应该是假新闻传播之名行敲诈勒索等违法活动之实的行为,而不是打没有记者证的所谓“假记者”。
如果认为采访者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利,可以寻求行政或者司法的救助。但无论如何,都不能对他人施暴,否则,就是滥用权利,违法甚至犯罪,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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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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