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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次理疗后椎间盘更突出

  晨报讯“我们是健身器材专卖店,又不是医疗机构,跟我们打什么医疗纠纷官司?”江苏某健身器材专卖店近日坐在被告席上,对以医疗事故起诉他们的患者得意地嗤之以鼻。 患者:椎间盘突出变重

  “怎么不是医疗事故呢?我做理疗前病情很轻的。

”患者陆女士表示,她在做理疗前,曾在医院做CT检查,查出轻度椎间盘突出。后经朋友介绍,她于2006年6月5日到韩某经营的健身器材专卖店做理疗,前后陆续共做了16次。

  2006年7月1日,陆女士再次到医院做CT检查,结果显示其椎间盘突出病情加重。2006年8月1日,陆女士不得不在医院进行手术治疗,花去6000余元治疗费。陆女士认为,健身器材专卖店用经销的器材为她治疗,是造成她病情加重的主要原因。陆女士于2006年12月9日将江苏某健身器材专卖店诉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事故损失。 健身店:这不是医患纠纷

  “我是患者,这是医疗纠纷事故,按法律规定,我不需要举证。”庭审中,法官要求陆女士拿出她病情加重与理疗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陆女士称,她与江苏某健身器材专卖店之间系医疗事故纠纷,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健身器材专卖店应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这算什么医疗纠纷?我们又不是医院。”江苏某健身器材专卖店则辩称,他们经营的仅是健身器材专卖店,不属于医疗机构,陆女士与专卖店之间产生的纠纷则不属于医疗事故纠纷,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此案只能作为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处理,因此,应适用一般的举证规则。 法院:患者没能拿出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韩某经营的仅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健身器材专卖店,不属于医疗机构,陆女士与健身器材专卖店之间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医疗事故纠纷,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作为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陆女士不仅要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而且还要证明损害事实与理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陆女士没有能够举证证明该因果关系,法院最终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审理法官表示,消费者在去非医疗机构进行健康理疗等活动时,应有证据意识,治疗期间注意收集对方承诺证据,避免被骗后打官司无证据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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