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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哈尔滨新闻网讯 (赵艳记者左楠)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再次调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并从2006年1月1日起计发。在这次调整中,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三红”人员(即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平均分别比2005年提高了30%、18%和18%。

据介绍,此次抚恤补助标准调整,是1998年以来第8次提标,也是继2004年10月1日哈尔滨市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后,又一次较大幅度的提高。

  据悉,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14560元、14040元、13570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498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为每人每年3120元,分别比2005年提高了780元、48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至每人每年11400元、10200元和3360元。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40元。

  据介绍,此次还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老党员生活补贴从今年开始统一标准执行,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为1800元/年、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1440元/年、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960元/年,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此标准,按600元/年发给生活补贴。原已领取定额补助的老党员中,原标准低于此标准的,按照补差的原则发给生活补贴;原标准高于此标准的予以保留。

  据了解,目前,国家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已经全部到位,各区民政局正在陆续发放,使哈尔滨市烈属、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共5176人受益。这次调整提高标准的差额,将在今年3月底前补足兑现到优抚对象和老党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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