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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出台新规定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更完善

  2007年12月31日为应参保而未保人员补缴费的最后时限

  本报讯 (记者文衍坤通讯员宾进广夏继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为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6年12月28日作出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近日,记者就我市执行、落实《决定》的情况来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采访了该局相关业务人员。

  该局相关业务人员向记者介绍,《决定》主要的特点是:改革了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规范了各类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了覆盖范围;合理确定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水平;明确了政府与企业及个人的责任等。可以这样说,这个《决定》的出台更加人性化,解决了以前解决不了的问题。我市也将在本月23日就贯彻执行这个新规定及有关政策问题的解释举办全市劳资人员培训班。

  改革了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决定》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已参加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2006年1月1日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后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建立个人账户后参保缴费、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建立个人账户前参保缴费、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更趋合理

  该局相关业务人员介绍:新的政策在很多方面进行了细化,量化,与老的计发办法相互衔接得比较紧,实行过渡期的计发办法,体现了政府对各类人员的充分考虑,很人性化。

  1.2006年1月1日后,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按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计发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退休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本人自愿申请,可以按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办法继续参保缴费至满15年止再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但不得采取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的办法。

  2.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期,为保证实施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后,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平稳衔接,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期,过渡期从2006年1月1日至此2010年12月31日。

  在过渡期内,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改革前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计算标准的,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在按老办法计发标准基础上,再按新办法高于老办法部分的20%加发基本养老金,从2007年至2010年新退休的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比例依次递增为40%、60%、80%、90%,从2011年1月1日起新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标准计发。

  同时,对建立个人账户前参保缴费、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在按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本养老金基础上,在5年过渡期内,另加发过渡性调节金。具体计发标准为:以桂政发[1997]101号文件规定过渡性调节金计算金额为基数,2006年退休的按80%计发,从2007年至2010年退休的计发比例逐年递减为60%、40%、20%、10%,2011年1月1日起新退休的人员不再计发过渡性调节金。

  3.过渡期间或期满后,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标准低于按老办法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4.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政策性提前退休,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执行原基本养老金减发规定,即每提前一年减发2%的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提前退休不足1年部分,按实际提前月数减发,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不再减发。

  5.从事井下、有毒、有害、高温、高空等特殊工种的职工提前退休,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1991年10月31日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可以继续折算工龄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但折算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折算工龄不计算缴费年限。

  6.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建立个人个人账户后参保缴费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2006年1月1日后达到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其基本养老金按本决定规定的新计发办法计算;建立个人账户前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2006年1月1日后达到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按本决定规定的新老办法对比计算。

  进一步扩大了企业职工参保覆盖范围

  该局相关业务人员介绍,在以前续保工作中,一些未参保和中断缴费的人员想交或想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都不程度地遇到了一些政策上障碍和实际操作上的困难,新的《决定》出台后,这些困难都将迎刃而解。主要体现在:

  一是个体在缴纳基本养老费的时候有选择。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从2006年1月1日起,以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按这个基数缴费确有困难的,从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可以由本人自愿申请在每个缴费年度内,按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80%、70%、60%四个档次中任选一个,确定缴费基数进行缴费,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不能变更。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费基数不足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的差额部分,应在本人达到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前一次性申报缴齐,同时按同期城镇居民银行储蓄一年定期利率,采用复利方式计收利息,并按规定计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是扩大了参保覆盖范围。《决定》中规定: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非在编且不属财政统发工资的人员,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现行管理体制,由其所在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属于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自筹资金解决。

  三是下列几类人员可以补缴基本养老金,体现了政府的关怀。

  应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及未能纳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在编且不属财政统发工资的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现仍在单位工作未间断。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国有企业和县级以上大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以其他灵活方式就业且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企业和县级以上大集体企业固定职工之外的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接触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以其他灵活方式就业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且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辞职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自谋职业或以其他方式就业、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原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由于个人原因中断或多次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由本人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与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城镇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机关事业单位中核定编制以外的人员);

  城镇用人单位使用的城镇临时聘用人员。

  以上补缴时限为2007年12月31日止。

  该局相关业务人员还说,2008年1月1日以后,凡经劳动争议仲栽或法院判决补缴的,在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的同时,一律加收滞纳金。整个政策的贯彻执行以文件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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