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民三 本报记者 毛蕾金陵晚报报道凭着一项所谓的专利,一家阀门厂的厂长向同行提出了高额索赔,并要求法院判令同行销毁所有的“侵权”产品及生产模具。同行足足被卷入这场“诉累”3年之久。如今,“厂长”的专利已被证实为“垃圾”,南京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更认定这场官司属于“恶意诉讼”,“厂长”必须为自己的“恶意”买单,赔偿同行的实际损失2.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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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
法院传票不期而至
陈先生是扬中市一家阀门生产企业的老总。2003年8月,他突然接到法院传票,才知自己生产的阀门“侵犯”了一项名为“消防用球阀”的实用新型专利。“这怎么可能呢?”在陈先生看来,自己的球阀完全按照早已公布的国家标准生产,没作任何改动,不可能惹上专利方面的麻烦。可法院传票已经来了,陈先生不得不聘请律师去调查、应诉。调查很快有了结果:上述实用新型专利属于吴江市一家阀门厂的厂长,2001年申请并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陈先生立刻找出国家标准进行对比,发现上述专利和早就公开的国家标准完全相同,没有任何“创新”。肯定是“垃圾专利”。陈先生心里有了底,一边向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一边请求法院暂时中止专利侵权案的审理。
过程
专利无效 一波三折
申请专利无效的“官司”,一折腾就是1年半。其实,专利复审委员会早在2004年8月就作出了上述专利“全部无效”的宣告,委员会的意见和陈先生的观点基本一致:不管是技术方案、技术效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消防用球阀”实用新型专利均与早已公开的国家标准相同,不符合专利法对“外观专利必须有新颖性”的规定。但“厂长”仍以“不服上述无效宣告决定”为由,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陈先生也不得不请律师赴北京“奉陪到底”。直至2005年3月,陈先生才拿到法院“维持宣告无效决定”的生效判决书。这期间,不算陈先生为此花费的大量时间和精力,他还支付了1500元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费和数万元的差旅费、调查费、鉴定费和律师费。
结果
向“恶意诉讼”索赔
“我遭到了垃圾专利的恶意骚扰。”陈先生认为法律终于证实了自己的猜测,立刻回到南京中级法院,以原告的身份,状告“厂长”恶意诉讼,索赔各项经济损失5万元。法院同意受理,并决定与前面的专利权纠纷合并审理。案子马上就要开庭,意外情况却发生了:“厂长”不知何故突然到法院要求撤诉,表示“告陈先生专利侵权的官司,不打了”。但法院审查后认为,“专利权纠纷”是“恶意诉讼赔偿案”的前提,如果前面的案子撤诉了,后面的“恶意诉讼赔偿案”就打不起来了。鉴于双方已为专利权的案子纠缠了3年,该产生的费用、损失都已产生,因此在对“恶意诉讼”进行审查之前,不应准许“厂长”撤诉。撤诉不成,“厂长”硬着头皮坐到了法庭之上。法官首先查明了“专利侵权纠纷”的真相:根据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宣告无效决定”、北京一中院的专利行政判决,可以认定“厂长”所有的“消防用球阀”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始无效。“厂长”起诉陈先生侵犯自己专利权的基础条件已丧失。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厂长”的诉讼请求。“厂长”可能已料到了这样的结果,可他赶在开庭前撤诉的真实目的,恐怕还是不敢面对“恶意诉讼”的严重后果。
解析
“恶意诉讼”法律阐述
审理的细节不必再展开,但法官在判决书中对“厂长”的行为如何构成“恶意诉讼”的精辟阐述,值得多费些笔墨让读者全面了解:涉案专利与早已公开的国家标准完全相同,毫无新颖性;它把最简单的常识作为专利特征,毫无创造性。所以该专利虽有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权,但根本不具备专利权的最基本条件。“厂长”从事阀门制造业已近20年,应当熟知相关球阀的国家标准,却不顾《专利法》的明确规定,明知自己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利用我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的规定,恶意申请专利。恶意诉讼一般指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为目的,在缺乏实体权利或者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的情形下提起民事诉讼,致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行为。“厂长”利用恶意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控告同业竞争者,将无辜的人拖入诉讼漩涡,干扰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这种行为已严重背离专利制度设立的宗旨,给同行造成损害,已构成恶意诉讼。法院认为,陈先生为应对专利侵权诉讼,实际支付的律师费、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费,“厂长”应予赔偿。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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