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月17日电日前,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发出通知,印发《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全文另发)。《规定》以公务员法为依据,吸收近年来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公务员考核政策措施,对公务员考核的基本原则、内容和标准、程序、结果的使用以及相关事宜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共六章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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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强调,公务员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规定》明确,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对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程序,明确规定:先由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同时,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规定》指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要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进一步强化了公务员考核的评价功能,通过考核,发现公务员的长处和不足,有针对性地加强培训,提高公务员能力;强调能上能下,对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对不称职等次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更加注重保护公务员的权益等。这些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体现了对公务员职业发展的重视和关心,体现了对公务员的真正重视、真情关怀和真心爱护,从而进一步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规定》在考核内容、标准和程序上进一步细化,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分出专门章节进行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同时注意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宽紧适度,既保持政策的统一性,又为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预留了空间。
中组部、人事部《通知》强调,考核作为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务员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加强公务员队伍管理的重要手段。《规定》的出台,对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客观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有着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分类指导,针对不同类别、不同层级机关、不同职务层次的公务员,研究具体的考核标准;要加大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宣传力度,营造实施《规定》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执行不走样。
1994年3月8日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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