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青岛1月17日电(记者徐冰)青岛市人民政府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关爱性救助。
《意见》要求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受助人员的食宿、返乡等救助。
青岛市规定,救助保护机构要承担起流浪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责任,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受助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返乡和安置,帮助他们获得谋生技能,为其回归社会、独立生活创造条件。
青岛市还对民政、公安、城管、卫生、教育、劳动等相关部门的救助职责作出规定,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组织利用他人乞讨等行为;民政、城管、公安等部门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应告知、劝导、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
(责任编辑: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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