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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被告人时代” 到“被害人时代”(图)

  对于被害者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邱兴华说:“我愿意赔,但我没钱。”

  我国在刑案被害人救助上还是一块空白,受害人得到的“胜利”往往是“一无所有”。建立受害人救助制度刻不容缓

  20世纪60年代,有学者提出过“被害人是被刑事司法遗忘的人”的观点。但是40多年过去了,像尹行巧、韩传鹏这些“被遗忘的人”却越来越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赵国玲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预测,我国每年刑事案件的立案在400万件以上,约100多万个案件的刑事受害人无法得到充分补偿。


  这些“被遗忘的人”较早引起传媒注意的是发生在3年前的马加爵案。马加爵的经济条件甚至不如邱兴华,他除了一些书和衣物、被褥外,身无一物。

  杀戮案凶手大多不名一文

  该案一审开庭时,四位被害人家属从广西、陕西等地赶到昆明,他们同样是家徒四壁,希望得到民事赔偿。当时,来自北京、上海、广西等地的律师曾经发起过一次捐助活动,一度引起媒体的高度关注。最后,作为案发地的云南大学也给几位遇害者家属提供了一定数额的补偿。

  2006年以来,特大凶杀案、“灭门案”频频发生,制造一场场杀戮的石悦军、邱兴华等人,几乎都不名一文,人们都不敢奢望这些人能作出任何赔偿,这再次引起了公众对刑事受害者国家救助制度的关注。

  人们的忧虑不无道理,北京市某中级法院一份统计数据显示,614起人身伤害案件中只有64.3%的人得到了赔偿,其中有10.8%的人并不是从罪犯那里获得的赔偿。

  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教授曾指出,当许多国家都已进入“被害人时代”时,在被害人救助上我们却还是空白,受害人得到的“胜利的果实”往往是“一无所有”,陷入了无期的等待。因此,建立受害人救助制度刻不容缓。

  “被害人时代”正在走来

  而在四川大学副教授伍长康看来,从“被告人时代”向“被害人时代”的转变,意味着“被害人时代”的到来。“被告人时代”是从人权保护出发强调被告人合法权利;“被害人时代”则是从“生存权”出发,强调被害人及其家属赔偿和救助。

  据伍长康介绍,关于刑事受害人赔偿的问题,人们首先想到的是比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要窄。我国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中早就有规定。但那时属于计划经济时代,很少有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罪犯进行经济赔偿。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大大提高了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但是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并无更大改变。特别是没有精神损害赔偿这一点饱受诟病。

  但是,即便是少量的赔偿,在实际操作中也很难得到执行。

  对此,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思鲁认为,这一状况会导致被害人家属成为刑事案件的“第二被害人”。

  让凶手免死换3000元赔偿

  王思鲁告诉记者,在他十年的执业生涯中所办理的50多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经过法院判决进入到执行程序没有一起案件最终得以执行!唯有的一起,也是在法院的主持下,通过和死者家属调解,最终被告人赔偿了3000元,但其前提是死者家属需向法院呈交一份“求情书”。也正是这份3000元换来的求情书最终使被告免于一死。

  去年,青岛等城市曾经做过建立刑事受害人救助的尝试。其资金来源于税款、政府财政部分开支、其他犯罪罚金等等。

  “不过,千万不要认为获得了救助就是获得了一大笔巨额的赔偿,能够让刑事受害人回到以前的生活水平就不错了,救济和救助毕竟是救急而非救贫。”伍长康说。

  王思鲁告诉记者,即使在少数案件中,被害人家属得到了部分的赔偿,比如在杀人案当中,死者家属得到几千元的赔偿,但这对于“顶梁柱”倒塌的家庭来说,无疑是杯水车薪。因此,建立与司法赔偿体系并列的国家救助体系势在必行。

  建立国家救助体系已成熟

  赵国玲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从理论依据上看,公民受害,国家没有尽到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就有必要保护和救助处于弱势的公民,因此,在公民受到伤害时,国家也有责任进行救助和补偿。

  “世界各国有不同的救助和补偿体系,包括社会福利说、社会保险说等等,但是我更倾向于国家责任说。”赵国玲表示,各国对此的法律规定也不尽相同。

  另外,各国的补偿和救助资金来源也不同,有些源于国家税收、国家财政或专门设立补偿基金等等。“目前,我国建立刑事受害人补偿救助体系已无主要障碍,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确提出要促进建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因此,无论是从立法和理论依据上,还是从现实情况上看,建立这一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了。”赵国玲说。

  实际上,在我国台湾、香港等地区,以及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家早就建立了刑事受害人的救助体系,有些国家的做法是,设立刑事受害人救助专项资金。

  救助款来自国家救济金

  “我国台湾地区,专门设立有政府救助基金,刑事受害人得不到被告赔偿的时候,可以申请政府救助基金获得赔偿。不过,并非每个刑事受害人都能获得救助和赔偿,基金会会审查刑事受害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等。确认这个家庭或者受害人确实具有巨大的经济困难,或者陷入了极端贫困的状况,才能获得救助和赔偿。”

  另外,有些西方国家将对刑事受害人的救助和赔偿列入国家救济金项目。比如,澳大利亚等国家设立了一个专项基金,专门用于车祸、医疗事故受害人和刑事受害人的赔偿。有些医疗事故医院处于无责状态无法赔偿的,遭遇车祸,肇事者逃逸无法追究责任,或者受害人没有购买保险的,以及刑事受害人无法获得被告补偿的,均由国家专项救济基金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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