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报报道商报记者 韶静 报道
上世纪50年代部分退职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最高增至488元,上世纪60年代初部分精简老职工的生活补助费最高增至360元,部分保养人员的保养金每人每月由290元提高到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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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对符合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人事局《关于对50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实行生活补助问题的通知》规定的50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建国后参加工作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调增至38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每人每月344元调增至43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每人每月388元调增至488元。对符合《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劳动局、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1〕77号文件的请示报告》规定的60年代初部分精简老职工,原城镇户口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90元调增至360元;原农村户口的,由每人每月230元调增至290元。
昨日,《南京市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办法》也正式出台。原一次性领取保养金、自谋职业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养老保险待遇在1万元(含)以下的,每人每月补助220元。原一次性领取保养金、自谋职业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养老保险待遇在1万元以上的,每人每月领取困难补助费按照以下公式计算:220元-(原一次性领取的保养金、自谋职业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养老保险待遇-10000元)÷15年÷12个月〕。每人每月领取困难补助费低于80元的,补足到80元。
(编辑 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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