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贷款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
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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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家银行业机构有投资意愿 据省银监局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处负责人介绍,今年我省准备选择5—10家进行试点:第一批试点从2007年2月上旬开始,选择3—6家分别进行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子公司试点,村镇银行和贷款子公司拟于2—3月份落实发起人并开始筹建,力争7月份前挂牌开业,农村资金互助社拟于3月份启动,9月末结束。
第二批试点从2007年10月份开始,再适当扩大3类机构试点范围。目前,已有10家银行业机构提出了投资意愿。据介绍,凡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企业法人及自然人均可发起设立或投资村镇银行,对发起人和投资人无地域性限制。
村镇银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由农村地区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发起设立的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是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贷款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
而对于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的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且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以及不良资产率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需符合监管要求。
此外,省银监局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处相关负责人透露: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总部原则上设在农村地区,其具备贷款服务功能的营业网点只能设在县(市)或县(市)以下的乡(镇)和行政村。
早报记者孟梅实习生卢琴刁明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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