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首次就办理涉油气犯罪案件发布司法解释
法制网北京1月18日讯记者倪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见五版)。
该司法解释共八条,分别对刑法中“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等概念进行了解释性的规定。
据了解,公安部此前曾建议将涉油气犯罪定为破坏易燃易爆设施罪而不是盗窃罪,两高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采纳了这个建议。该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开关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还规定,实施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造成以下情形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造成井喷或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而根据刑法的规定,这种情形下的刑罚最高可判死刑。
据悉,该司法解释于2007年1月19日施行。(责任编辑: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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