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法律白条”有望兑现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犯罪人在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根据伤害程度对被害人进行一定的民事赔偿。但是,由于犯罪人经济能力有限等原因,许多被害人无法得到合法经济赔偿的问题日渐突出。
“法律白条”呼唤国家救助
2006年底,杀害11人的邱兴华最终伏法,让这起轰动全国的特大杀人案尘埃落定。“我愿意赔,但我没钱。”邱兴华的这句话却让法院判决成为11个被害者家庭手中的“法律白条”,他们无法从邱兴华那里得到法院判决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由于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许多刑案民事赔偿就成了“法律白条”。在轰动一时的云南马加爵杀人案件中,法院虽然作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判决,但由于马家很贫困,被害人家属也没有得到赔偿。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项调研结果显示,5年来,在2300余件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90%以上的案件民事部分执行不了,成为“空判”。尤其是部分犯罪后果严重,被害人及其家庭损失大且得不到任何赔偿,致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处境更为困顿。
法律专家指出,救助刑事案件被害人途径有私力救助、社会救助和国家救助三种。私力救助就是在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赔偿请求,由犯罪人进行赔偿。社会救助多为热心人的捐助,但不成规范。在犯罪人赔偿难以执行、社会救助尚不规范的情况下,目前空白的就是国家救助。而越来越多的“法律白条”正呼唤着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尽早建立。
司法救助从诉前、诉中延伸到诉后
目前,中国法院的司法救助有诉前救助和诉讼中救助,现已有部分法院在探索建立诉讼终结后的司法救助。2004年11月,山东省青岛市建立了刑事受害人救济金制度。仅仅一年多的时间,就有36起案件44名受害人家庭领到了75万元救济金。
正在探索建立的诉后司法救助制度,包括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和执行救助基金制度等。前者,是罪犯确无赔偿能力,而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导致其生活困难,以国家的名义给受害人一定救济其救助对象是刑事受害人;后者,是被执行人无还款能力,而对生活极度困难或急需医疗救治的申请执行人进行经济救助或救急资助,救助对象不仅限于刑事受害人,还包括民事案件申请执行人等。
2006年11月9日,北京市房山区刑事被害人付玉合的父母得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放的1360元救助款。这是北京市出台诉后救助相关规定后,北京一中院发放的第一笔救助款。在此之前,新疆乌鲁木齐市1999年对乌鲁木齐爆炸案受害人或其近亲属予以经济补助。2000年,河北石家庄市对该市第二棉纺厂爆炸案的受害人及遇难者家属发放补助。
各地的实践在推动着中国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建设。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表示,要完善诉讼终结后司法救助制度,把“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任务。
国家救助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努力
“由于当前全国各地的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社会分化现象也在加剧,如果没有对困难群众特殊的制度保护,法庭就容易变成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强者和弱者在形式正义面前会很难获得实质正义的平衡,这绝对有违司法的初衷。”肖扬说,“我们要提倡更耐心一点地倾听弱势一方的声音。”
从国际国内的实践看,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最重要的就是要解决救助资金的来源问题。
目前,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是设立一个救助被害人公共基金,通过政府预算拨款、慈善募捐以及将服刑人员服刑期间的劳动收入统一纳入来募集资金。
有专家建议,中国可以考虑通过国家财政拨付、社会各界募捐等方式,建立专门的国家补偿基金,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实行透明化管理。
除了资金问题,哪些刑事被害人需要国家进行救助?国家救助是对刑事被害人全方位的救助还是仅限于满足他们基本生活需要?国家救助的救助标准如何确定?怎样发放?要用哪些监督以保证其公正?……中国现在建立这一制度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还有很多。
专家认为建立适应中国国情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不仅是法院的事,还需要司法机关、社会和国家的共同努力,需要相关制度的配套跟进,国家救助制度的建立依然任重道远。(李有军郑娜)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责任编辑: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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