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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者讨要工伤费屡碰壁 给市长发恐怖信息(图)


  庭审

  是否构成犯罪控辩双方针锋相对

  郑州市管城区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公诉人首先向法庭宣读了公诉词,公诉方认为,被告人侯新朝编造爆炸威胁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公诉方的指控,侯新朝表示,自己是在被逼无奈情况下写的书信,并没有造成事实,只是向上级反映情况的书信,自己也没有想到有这样严重的后果。侯新朝说,之所以选择河南省商城大厦作为书信中所称爆炸的对象,是因为公司老板刘杨的丈夫在商城大厦租赁了一家超市。而选择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和郑州市公安局城东路派出所是因为当时这两家单位都没有解决自己的事情。

  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陈述、书信、相关单位的情况说明,证明侯新朝的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其中河南省商城大厦为排查此事件,大厦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如永乐生活家电、舒视康眼镜店、谢和豆浆因排查需要停业半天,经济损失30万元;两家大酒店因人员疏散顾客流失,经济损失10万元;三家商城大厦,在排查过程中动用全部中层干部,以及在家休假的保卫人员,直接影响了商城大厦的正常经营工作,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达20万元。

  对于公诉机关所举的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证据是由单位自己作出的,不能予以采信。公诉机关则表示所有证据均系侦查机关依照合法途径,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的,法庭应当予以采信。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首先发表了公诉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新朝,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该认定被告人侯新朝有罪。同时本案带来启示,被告人侯新朝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本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寻求解决,却选择了一条通往犯罪的道路,令人惋惜。公诉人希望侯新朝今后能够吸取教训成为守法公民,也希望此案能引起各界重视,进一步完善打工人员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加强依法维权的理念教育,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被告人侯新朝在自行辩护中称:“首先我承认,我有一定的过错,过错在什么地方,就是言语过激,不应当以危险爆炸物品来威胁政府,这是事实,但是出于我的内心,出于我本人的心思,是想政府和有关领导协助把我的问题解决了,这是我的最终目的。至于说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我没有想到,但是公诉人员指控我所犯罪名,我认为虚假。什么叫信息?信息就是传播发展的途径,因为我这是信件,因为我投的是书信,并不是到处传播的。只要有头脑的人都可以考虑到,像我这样的残疾人走路还走不稳,我怎么会去安装炸弹呢?”

  被告人辩护人随后也发表意见说,被告人本身是一名受害者,治病花了几万元钱。其写信的目的很简单,只是想政府和有关领导协助把他的问题解决了。所以,被告人不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只能算是治安案件。

  在最后陈述中,被告人侯新朝表示,希望法庭能根据事实情况,对其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经过近两个小时的法庭审理后,合议庭当庭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侯新朝采取这种以书写匿名信的方式,并向郑州市人民政府、市人大两次投递,声称有炸弹,在客观上造成了一种恐怖的社会效应,对社会有一定的危害性,其行为已经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以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被告人侯新朝在归案以后如实陈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酌情从轻予以判处,故判处两年有期徒刑。

  专家点评

  主持人:什么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刘朝旺(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主任):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新增的一个罪名,属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一种犯罪。依据法律规定,所谓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制造恐怖气氛,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等不能正常进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故意编造恐怖信息,但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主持人:侯新朝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刘朝旺:我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侯新朝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这个罪名应该是成立的,因为虚假的恐怖信息,主要的危害性在于虚假恐怖本身,它容易造成社会生活秩序的极大混乱,因为现在的生活秩序需要一个良好的运营环境,虚假的恐怖信息,无疑会造成人们心理中的极大恐慌,对自己的生命乃至公共安全,甚至自己的人身财产方面,这个损害性还是非常大的。比如说他通过某些途径明确地告诉这个相关的部门和机关,在人家的工作单位或者是工作场所安置了炸弹一类的爆炸物,如此,无疑会造成人们心理上的一种极大的恐慌。所以公诉机关指控他犯编造虚假的恐怖信息罪,我觉得从庭审调查的情况来看,这个罪名是成立的。

  主持人:我国法律对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量刑是怎么规定的呢?

  刘朝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条的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对行为人可以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只是构成了本罪而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在5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这一量刑幅度内对其进行处罚。

  □安报记者孙燕通讯员韩茹/文宋增锋王方/图 (来源:今日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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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关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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