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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自圆其说,江苏网通一审输《无极》六万

  通讯员 民三 本报记者 毛蕾金陵晚报报道继将南京11家网吧推上被告席后(本报去年7月曾作过详细报道),《无极》的版权人继续“寻本溯源”,陆续把江苏网通、徐州网通等多家提供音像资料下载的网站告上法院,以侵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每家网站索赔30余万元。

记者昨日从南京中级法院获悉,《无极》告中国网通江苏分公司(下称江苏网通)的案子一审刚刚落槌,经过半年多的“角逐”,江苏网通终于“输给”《无极》6万元。

  《无极》:我要索赔30万元

  据了解,江苏网通是被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和北京捷报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报)联手推上被告席的。中凯、捷报诉称,《无极》是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美国MOONSTONEEN-TERTAINMENTINC.等4家公司共同出资拍摄,著作权也归4家公司共同拥有。2005年11月,中凯和4家公司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以1390万元的高价,独家买断了《无极》5年的网络传播权和音像制品复制、发行权。2006年1月1日,中凯又把其中的网络传播权,以150万元“许可”给捷报使用3年。但2006年1月前后,他们发现江苏网通“未经许可,就在自己的网站上向互联网用户提供《无极》的在线播放”,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复制权、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为此,中凯、捷报诉诸法院,向江苏网通索赔经济损失30万元,并要求江苏网通承担诉讼的合理支出费用2.1万余元。

  江苏网通:和捷报有“协议”

  面对两大对手的“言之凿凿”,江苏网通拿出一份《宽带应用业务合作协议》进行抗辩:“我们和捷报早有合作协议,我们网站上的电影、音乐、娱乐、资讯等内容,都由捷报负责提供。既然捷报已经从中凯取得了《无极》的网络传播权,那我们在网站上提供《无极》的‘在线播放’就是合法的,无需向任何人进行赔偿。”据查,这份《合作协议》签署于2005年12月5日,有效期为1年。江苏网通依据这份协议,请求法院驳回中凯和捷报的诉讼请求。看着曾经的“合作伙伴”,捷报又拿出一份打官司前刚刚整理的《捷报商业许可单位目录确认函》,指出“截至2006年4月1日,捷报仅许可广东互联星空、湖南互联星空等15家网站播放《无极》,其中并不包括江苏网通”。

  江苏网通在打“时间差”?

  出现两份结论完全相反的“文件”,情势似乎有些“扑朔迷离”。可细心的法官随即发现了弄清真相的关键所在,这还得先从一份公证书说起。公证书是中凯公司在起诉前,请南京市公证处出具的,上面记载:2006年1月13日,两名公证员通过宽带方式上网,进入江苏网通名下的“宽带我世界·江苏”网站主页……点击“彩虹院线”中“无极”并播放,用摄像机录下播放电影《无极》的全过程。相关网页还显示,《无极》在网站的发布日期为“2005年12月26日”。正是这个时间让法官眼前一亮。其实说起来也很简单,只要注意下面两个关键时间点就清楚了:第一、江苏网通第一次在网站上发布《无极》的时间是“2005年12月26日”;第二、捷报从中凯买到《无极》网络传播“许可”的时间是2006年1月1日。也就是说,《无极》首次出现在江苏网通的网站上的时间(2005年12月26日)比捷报获得《无极》的“许可”时间(2006年1月1日)提前了5天。正是这短短的5天“时间差”说明,江苏网通在开始把《无极》提供给网民在线观看时,捷报还没有得到《无极》的网络传播权,因此根本不可能“合法授权”给江苏网通来发布。据此,法院认为江苏网通以和捷报的《合作协议》作为自己不侵权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无极》一审获赔6万元

  层层剥茧之后,南京中级法院终于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中凯和捷报与著作权人签订协议在协议期内获得的《无极》网络传播权,应该保护。电影《无极》在国内享有较高知名度,并已上映。江苏网通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能审查其网络传播《无极》的合法来源,应当赔偿网络传播权人的损失。但因为中凯、捷报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非法所得的证据,法院没有支持他们的30万元索赔要求,而是根据《无极》的知名度、中凯、捷报行使网络传播权获利的途径和收费标准、电影上映档期等综合因素,决定具体赔偿数额。据此,南京中级法院一审判决,由网通江苏公司赔偿中凯、捷报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费用共计6万元。

  《无极》告徐州网通失败告终

  据了解,自从去年《无极》扛着维护“网络传播权”的大旗在全国范围“维权”以来,一直所向披靡。就拿南京的11家网吧来说,也都已经赔了钱(其中一大半调解结案,还有一小半是法院判决赔偿的)。但也有例外的,在和徐州网通的“较量”中,《无极》就是以失败告终的,失败的原因也和公证有关。这场诉讼中,中凯也是以“公证书”作为证明徐州网通侵权的关键证据的。但庭审中,徐州网通用一台没有登录互联网的计算机演示了一段“《无极》在线播放的录像资料”,并解释道:“我们没有上网,这段资料是早就存在计算机硬盘上的,公证员也可能是这么拍的,公证书并不能证明我们侵权。”徐州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从《公证书》记载的文字内容来分析,无法排除存在本机文件、被告并未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在没有其它证据相佐证的情形下,徐州网通是否侵权难以仅仅依据《公证书》作出判断。据此,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中凯索赔30万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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