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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乐坊”南京侵权案昨开庭

  曾风靡亚洲的中国知名民乐表演组合“女子十二乐坊”也许无法预料,她们于2006年年初在南京举行的一场演奏会所引发的诉讼竟会整整一年未了。昨天,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音乐版权侵权案,却没有当庭宣判。

  2006年年初,由江苏某广播电台等共同组织的“女子十二乐坊”新春演奏会在南京举行。然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发现,在该演奏会上,“女子十二乐坊”演奏了著名作曲家王洛宾作词谱曲的《阿拉木汗》、《达坂城的姑娘》及其他3首歌曲。这5首歌曲的著作权人都将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等著作权委托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进行管理,并代为维权。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代理律师、南京中祥律师事务所主任翁冶中称,在演出前后,中国音著协多次致电演出商,要求对方支付相关音乐作品使用费,但遭到拒绝。据此,他们以对方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其演奏会的组织方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各项费用共10.45万元。

  为何担当被告的不是“女子十二乐坊”,而是演奏会的组织方?翁冶中律师解释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由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的,由该组织者取得许可、支付报酬。而上述被告拒付使用费,其行为已经构成恶意侵权。因此,“女子十二乐坊”的演奏行为虽然涉嫌侵权,但应由组织方承担责任。

  在昨天的庭审现场,被告各方均对演奏会未经许可、演奏《阿拉木汗》、《达坂城的姑娘》等歌曲不持异议,但他们表示,并非“恶意侵权”,而是一直没能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就版权费数额达成一致。此外,被告还对原告索赔10万余元的依据提出质疑,认为计算方法不准确。

  据了解,演奏会的演出收入数额是诉讼索赔的重要依据。我国现在的演出市场一般采用“按每场演出门票收入的7%付酬”作为交纳音乐版权费的收费标准。原告方通过测算认为当场演出门票收入达210万元。而被告认为,当晚的赠票很多,实际收入仅30万元。

  由于本案是江苏首例涉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表示,他们的维权“远远没有结束”,而是“刚刚开始”,他们还会陆续提起类似诉讼,将维权进行到底。

  2006年,江苏省内的300多家网吧曾因侵犯电影《无极》、《杀破狼》等作品的网络传播权,接连遭到起诉。来自江苏省反盗版联合会的数据,目前在江苏省内的7000多家网吧中,发生播放上述盗版电影的概率已由95%下降到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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