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白民 金陵晚报记者 徐红霞
金陵晚报报道冒用者在刷卡消费后竟然签上了跟卡主音同字不同的签名。在损失了5500元后,李小超(化名)将接受冒用者刷卡的商家告上了法院。
2005年12月的一天,在新街口附近购物的李小超忽然发现自己钱包被盗了。
在找商家交涉时,李小超发现刷卡人在POS签购单上的签名为“黎晓超”,跟自己在银行卡背面的签名音同字不同。李小超认为卡的背面就有自己的中文签名,冒用者的签名跟自己的完全不同,收银人员只要稍加留意就完全能辨别出来。收银人员没尽到审核的义务,商家应该为自己的损失埋单,为此,李小超将商家告上了白下区法院。
李小超银行卡背面的签名到底是什么?因为小偷没找到,法院无法直接比对两个签名。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人提出,假如银行卡背面的签名是“李小超”,那刷卡人签“黎晓超”将很可能被发现,与常理不符。商家也坚持推断卡背面的签名就是“黎晓超”。
主审法官最终决定通过从银行调取李小超以前在柜台的取款记录确定卡后的签名。同年8月底,李小超用该卡在银行柜面取款7000元,银行留存的取款凭条中的签名为“李小超”。白下区法院认为,相对于商家而言,银行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这张取款凭条中的签名已经经过发卡行认可,足以证明信用卡背面的签名应该为“李小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商家的工作人员没有尽到通常的注意义务,接受冒用者刷卡消费,应该承担70%的责任。李小超没有妥善保管银行卡,也存在一定过错。最终,白下区法院一审判决商家赔偿李小超损失3850元。因不服判决,商家提起上诉。近日,南京市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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