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修改,有待细化
本报讯记者严丽梅、通讯员王媛媛报道: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的决定,广州市地税局已于日前发出通知要求,自1月1日起,全市地税局(含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从化市和增城市)暂不受理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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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局解释,新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称《条例》)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由于修订后的《条例》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税额幅度、减免税规定等方面与原条例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需待省地税局根据《条例》规定明确税额标准等征缴具体办法后才能实施,故暂缓征收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据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我国目前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唯一税种。新颁布的《条例》与原条例(1988年发布施行)相比,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还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税额标准上,原来每平方米年税额是:大城市0.5元至10元,中等城市0.4元至8元,小城市0.3元至6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至4元;现在修订为: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6元至12元。
(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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