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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停工工资不能停

  支付标准不可低于最低工资

  晚报讯记者昨天从本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劳动合同期内企业不能随意降低员工的工资标准,即使停产停工期间,支付的工资最起码也不能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小张是一家化工企业的员工,最近一向忙碌的他突然清闲了,无班可上一直待在家里。

原来是因为其单位需要检修维护机器而停产三个月,于是这个车间的全体职工只能待岗。在停产期间单位统一给员工支付每月290元的生活费。小张对此一直想不通,一张仲裁申请书就将单位告至金山区仲裁委,要求单位补足他停工期间的工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该企业在停工停产期间如何支付小张的工资?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这说明法律规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可以由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协商约定,如果双方约定了新的工资标准可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但双方未约定,因此,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就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中,单位未与员工协商约定,单方面规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标准,显然是错误的,这说明企业对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并不熟悉。仲裁委最后支持了小张的申诉请求,要求企业按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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