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各种方式发现的社保基金挤占挪用、欺诈冒领,均须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的,对当地基金监督机构负责人实行问责,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超50万元须报劳动部
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通过社保基金行政监督、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审计等部门检查、媒体披露、受理举报核实、检察机关和法院立案审理等方式发现的各类社保基金挤占挪用、欺诈冒领等问题,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初步情况上报省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性质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同时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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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不报将受处分
社保基金要情报告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领导责任,其他领导按工作分工,负相应责任,基金监督机构负责人负直接责任。隐瞒要情不报或报告不及时的,对要情发生地基金监督机构负责人实行问责,待查明瞒报原因后,追究决定人的责任。对已知发生要情而不调查核实、不处理的,由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成有关人员做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对发现要情但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由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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