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
(记者 宋林风) 昨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四川省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已经出台,即日起开始执行。
据悉,国家对个人或企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
据悉,政策还对捐赠的用途做了严格规定,要求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必须将所接受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用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即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比例
目前,国家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组织向公益救济性事业的捐赠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比例为30%、全额二种。对企业通过非营利性组织向公益救济性事业的捐赠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比例有3%(金融企业按1.5%)、10%、全额三种:
3%的扣除比例范围:一般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国税发[1994]229);10%的扣除比例范围: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国税函[2002]890号);全额扣除的范围:对红十字事业(财税[2000]30号)、对青少年活动场所(财税[2000]21号)、对老年服务机构(财税[2000]30号)、对农村义务教育(财税[2000]30号)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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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慈善募捐须审批
(记者宋林风)昨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慈善工作的意见》,要求今后除中央统一安排的民政社会募捐活动、大灾之年以政府名义开展的赈灾募捐、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开展的募捐以外,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批,不得组织社会性捐赠活动。
省慈善总会副会长杨秀华说,朋友之间在网上发动倡议募捐不需要审批,但如果在网上向陌生人发起倡议,要审批,通过公告向社会或向陌生人发起捐赠倡议,也需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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