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19日举行的学习贯彻《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座谈会上获悉,该条例将于2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个条例的实施直接关系着绿色江苏建设有关重要指标的实现。
2003年,省委、省政府作出了《关于推进绿色江苏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到201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要达到20%。
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目前有不少问题和矛盾。一是我省是一个以平原为主的省份,宜林荒山荒地有限;二是我省现有生态公益林多为人工林,保护任务十分繁重;三是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较高,但经济效益相对比较低,全省上下对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缺乏热情的问题比较突出;四是对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偏低,难以调动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积极性。
条例的不少规定直指当前公益林建设和保护“症结”,以促进我省森林覆盖率的如期达标。在座谈会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部分专家圈点出了其中的一些“关键词”。
“面积指标控制”。国家级、省级的生态公益林面积指标由省政府控制,并逐级分解下达,最终分解落实到山头地块。
“十龄树伐一补十罚十”。在公益林的保护方面,条例禁止从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向外移植树龄10年以上的林木和采伐珍贵树木,如有非法移植,必须补种10倍的树木,没收移植的林木或者移植林木所得,并处移植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合国家规定的,林业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占一补一”。对于被占用减少的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的面积,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异地恢复。首先在本行政区恢复,恢复困难的,申请后在上一级行政区内恢复,费用由申请者承担。
“绝对禁采区”。条例规定了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得采伐、采挖的生态公益林:名胜古迹和纪念地的森林和林木;以濒危物种或者生态系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林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森林和林木;其他立地条件差、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森林和林木。
“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为了解决生态林种植的资金保障,条例确立了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县级以上政府都设立基金,用于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以及收益补偿。本报记者王晓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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