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领域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它是指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参加存款保险和定期缴纳保费,当某家金融机构倒闭破产时,由存款保险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及时向存款人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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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最初起源于美国。20世纪30年代,美国的银行倒闭风潮催生了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截至2006年6月,全球共有95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个国家金融安全网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三个部分:一是审慎的金融监管;二是最后贷款人职能;三是存款保险。
目前,我国已经有了负有最后贷款人职能的中央银行,近年来又成立了负责银行监管的银监会,要建立健全金融安全网,维护金融稳定,还需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条件已经具备,时机也已成熟
首先,世界上有许多国家是在经济景气下滑、银行危机爆发以后才开始着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属于危机导向型。但如果等到危机爆发以后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成本高,风险大,还会进一步加重银行的负担,甚至导致存款保险制度刚刚建立就面临危机。而在经济景气上升阶段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由于银行的经营环境还比较有利,而且濒临倒闭破产的银行也比较少,因此不仅可以降低制度建立的成本、减少风险,甚至还可以起到预防危机的作用。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景气阶段,银行的经营状况普遍好转,在此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比较合适的。
其次,严格的银行业监管是存款保险制度安全运行的先决条件之一。银监会成立以来,我国银行业监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监管力度大大加强,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再次,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相继实施了注资、不良资产剥离、上市等改革措施,整体经营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
最后,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政策性大规模集中处置工作已接近尾声,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也在建立之中。
所有这些,都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创造了条件和最佳时机。
借鉴国际经验、根据中国国情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从国际经验来看,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大体上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从隐性存款保险转变为显性存款保险。隐性存款保险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一方面,如果存款人对国家是否会对存款提供保障缺乏足够信心,银行挤兑仍会发生;另一方面,如果存款人确信国家会对所有存款提供全部保护,又会诱发道德风险,放松存款人对银行的监督。所以,从趋势上看,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实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第二,以强制性存款保险为主。即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必须参加保险,不管其经营状况如何。经营状况上的差异只体现在所收保费的费率上,即实行所谓基于风险的差别保险费率。
第三,制定赔付标准,实行限额保险。就是对投保存款设定最高赔付限额,对于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不予保护。
第四,存款保险机构从“单一付款型”向“多功能型”方向发展。也就是说,存款保险机构不仅应具有保险资金的筹集、运用、管理和赔付等功能,而且还应拥有对问题金融机构实施救助、重组乃至清算的职能,拥有对问题金融机构责任人追究责任的权力。
根据国际经验和中国国情,在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应具有强制性,限额赔付等特点,应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实行差别费率。而存款保险机构则应具有多功能、独立性等特点。
(作者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副部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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