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成都1月21日电记者梁小琴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月1日起全面施行,《意见》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等方面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或有歧义的规定做了具体的界定,并明确规定农民工也适用此规定,出工伤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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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明确认定,职工工伤的“工作原因”是指职工所受事故伤害是因其从事本职工作、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或因从事工作而解决必要生理需要时所致。并指出,职工在用人单位组织或安排的政治思想教育、学习考察、工作交流及文体比赛等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因工作原因。
《意见》对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更加简便,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社会保险费证明,工作证、服务证等证件,招工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证据,加以认定。
为减少普通劳动者维权成本,《意见》还规定,不服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的,可以不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工伤认定行政部门不作为的行为,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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