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世界范围看,许多国家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比率都超过20%,一些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福利水平较高的国家达到30%甚至更高。而我国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比例近年来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2006年全国竣工面积已不足新建住房总量的5%。
即使是这样,还是有一部分经济适用房建设面积偏大,或没有分配到真正需要的中低收入群众手里,这挫伤了群众的热情,也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也正因为如此,群众才从心底真切期盼个人集资建房能够为他们带来福音,有人甚至将个人集资建房当成新一轮社会性“福利分房”。
但是个人集资建房与单位福利分房并不是一回事,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其分配关系的差异。个人集资建房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广大低收入弱势群体的利益。所以,个人集资建房必须与单位福利分房脱钩,凡参加福利分房者不能参加集资建房;这应成为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分配原则。
虽然个人集资建房现象的出现有其一定的必然性,但也有不利于集约化利用社会资源和能源的缺陷。如果任由其无序发展,不利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在当前群众对个人集资建房呼声日益高涨的情况下,政府不应该回避这个颇具代表性的问题,而是应该认真倾听群众的呼声,切实体谅群众的困难,尽快拿出对个人集资建房的规范性办法。(2211004)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