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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司机上高速 险企对事故拒赔(案例剖析)

  上海车主林先生致电本报编辑部称,自己驾车在高速公路段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却以其“还是实习司机”为由提出拒赔。双方已为此“纠缠”了一年多。

  2005年8月,林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了车辆保险合同。当年10月,林先生开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了汽车追尾事故,造成车损人伤。

林先生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及时对现场进行了勘查。

  后来,林先生多次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但保险公司却告知,由于林先生尚在实习阶段,因此,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根据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规定,持实习驾驶证在高速路上驾驶车辆发生事故,不属于保险的范围。”

  林先生对此表示不理解,称保险公司与自己签订保险合同时,根本没告知自己这些免责条款。他坚持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20余万元,并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及拖车费等。

  不少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林先生的行为确实违反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中的禁止性的规定:实习司机不能上高速公路行驶,但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取消了“实习司机不允许上高速”的规定,既然这一违法行为已经不存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就应作相应的改变。

  但也有观点认为,“实习司机上高速”还是可以作为合同约定的免责理由的,主要是考虑到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风险的增大,保险责任的放大。不过,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免责条款除合同上写清楚外,还必须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明确向投保人告知,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林先生称,如果保险公司春节前仍不给予其明确答复的话,他就要采取法律措施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他说,无论如何,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告知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而保险公司当初与我签订合同时,并没有提及相关免责条款。”

  通过本案提醒广大保户,在保单上签名或盖章时,务必要谨慎,千万要仔细阅读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以及条款解释上的内容后再签名。因为投保人一旦在投保单“投保人签名确认”栏中签名或盖章,就证明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条款除外责任的告知义务。

  而作为保险人,也应该真实有效地履行保险条款除外责任的明确说明义务。尤其是保险代理人一定要在承保前向投保人认真地讲解保险条款中所提及的内容,特别是免除条款部分,若有保户不明白的地方,应再三地加以解释,直到保户明白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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