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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拆建处为何这么多人"落水"

上行下效你贪我吞三分之二人员涉案 一千五百余万拆迁款被装进个人腰包

乌市拆建处为何这么多人“落水”

姓名职务犯罪行为被判刑罚
董国军董金生的侄子,乌市房产局产权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骗取拆迁补偿款86万余元有期徒刑7年,罚金20万元
董亚军董金生的侄子,董国军之弟,拆迁建设处业务员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国有资产149万余元有期徒刑14年
董慧生  董金生之弟,拆迁建设处业务员涉嫌侵吞国有资产,现在逃
丛峰松乌市房产局拆迁办公室主任,曾任拆迁建设处拆迁一科科长、拆迁公司副经理伙同他人共同及单独侵吞国有财产贪污公款184万余元有期徒刑13年
 查军拆迁建设处拆迁二科科长贪污公款218万余元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马晓明拆迁建设处工作人员单独和伙同他人侵吞国有财产338万余元有期徒刑15年
钱新华拆迁处(公司)副经理、曾任拆迁处业务科长伙同他人或单独侵吞国有财产32万余元 有期徒刑12年

主要涉案人员一审被判处刑罚

    揽要

  下属涉案被捕

乌市城市房屋拆迁建设处拆迁二科科长查军涉嫌侵吞国有资产,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上司“不辞而别” 

 就在查军被立案调查后不久,查军的上司、拆迁建设处负责人董金生却突然“不辞而别”。检察机关立即对该处展开调查。

    空手套白狼  

 一个又一个空挂户、一笔又一笔虚增的补偿款清理了出来,一个巨大的拆迁“黑洞”渐露端倪。

主要涉案人员领刑

董金生等人分别被一审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罚。

为何频频得手

 使用多种造假手段

 涉案人员间有或近或远的亲戚关系

 一些委托拆迁的单位未尽到监管拆迁补偿资金去向的责任

法制网记者 潘从武

金钱的诱惑、贪婪的欲望、管理的混乱、领导的失职,使得作假贪污几乎成了“潜规则”。一起涉案人员多达20余人,涉案金额1500余万元的系列贪污案,使得原新疆乌鲁木齐城市房屋拆迁建设处30余人中有三分之二人员“落水”。

随着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系列贪污案的重量级人物———原拆迁建设处处长董金生的一审宣判,乌市司法机关历时两年多查办的这起在当地影响极大的系列贪污、受贿、诈骗案,终于清晰显现。1月22日,记者对这一系列案件进行了独家采访。

特殊“身份”促成长期“合作”

原乌鲁木齐城市房屋拆迁建设处的“身份”相当特殊:它是乌市房产局下属的国有企业。

1999年底,国家要求建设部门将拆迁的管理与实施分离。乌市房产局随即从该局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调整部分人员,成立了拆迁建设处。

当时,该处是乌市惟一一家拆迁单位,主要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和道路改造的拆迁、拆除工作。工作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用地单位半委托,拆迁建设处只收取拆迁劳务费;另一种是全权委托,由拆迁建设处代收代付安置补偿,结余部分作为单位利润。因“独家经营,别无分店”,拆迁建设处的经济效益非常好。

2000年7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在对企业进行年审时,认为乌鲁木齐城市房屋拆迁建设处的名称不符合企业性质,决定不再给其核发拆迁资格证。怎么办?该处负责人灵机一动,想出了“变通”的法子———由拆迁建设处出资30万元,成立了乌市金峰房屋拆迁公司(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峰公司),拆迁建设处处长董金生摇身一变成了公司法人代表。

你有政府部门的“金字招牌”,我有拆迁资质,从此,拆迁建设处与金峰公司各取所需,“合作”愉快。拆迁建设处在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时,既盖建设处的公章,也盖金锋公司的印章。

这种“合作”一直持续到2004年3月,乌市房产局正式撤销拆迁建设处,禁止金峰公司再使用拆迁建设处的名称。

 科长落马暴露拆迁“黑洞”

2004年年底,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受贿案时,发现涉案的乌市城市房屋拆迁建设处拆迁二科科长查军涉嫌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资产,2005年2月,查军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后经查实,查军在担任乌鲁木齐火车北站公路改扩建拆迁项目负责人期间,虚构了17个假的居民补偿协议,将房屋拆迁补偿费以及拆迁补偿差价共计218万余元,从单位财务上以现金方式提取,揣进了自己的腰包。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就在查军被立案调查后不久,查军的上司,原拆迁建设处处长董金生却突然“不辞而别”。问题严重!检察机关决定,立即对拆迁建设处成立以来接手的所有拆迁项目进行核查。

随着调查的深入,一个又一个空挂户(查无此人)浮出水面、一笔又一笔虚增的补偿款清理了出来,包括董金生在内的一名又一名犯罪分子被揪了出来。一个巨大的拆迁“黑洞”渐露端倪……

 集体作假侵吞拆迁补偿费

董金生等人是怎样一次次侵吞拆迁补偿费的呢?“空手套白狼”是他们屡试不爽的把戏。

2002年3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公路建设指挥部项目执行办公室与拆迁建设处签订了《奎屯至赛里木湖高等级公路委托拆迁高泉街区段房屋及地面附着物拆迁协议》,该拆迁项目由时任拆迁建设处处长的董金生具体负责。

董金生把这个项目当作“赚钱平台”,开始大施拳脚。他“举贤不避亲”,把自己的一些亲朋好友偷偷拉入了伙。在这个项目上,董金生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其弟弟董慧生(在逃)采取伪造拆迁补偿协议的手段,将拆迁补偿费余款156万余元占为己有。

董金生除了请亲戚“帮忙”,还经常找同事“合作”。2000年7月,董金生与时任拆迁科长的丛峰松、拆迁科干部马晓明在经办自治区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委托的乌市机场路拆迁项目后,经过预谋,由董金生策划,马晓明虚构4户拆迁补偿协议书及房屋拆迁补偿表,虚列房屋拆迁补偿费共164万余元。经董金生签字同意财务支付后,马晓明和丛峰松将钱从银行提出,交到新疆康普建设投资集团公司藏匿,被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以个人投资款名义存入公司账户。

2000年8月29日,董金生指使丛峰松从康普公司提出40万元现金,用于支付董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房产。后来,丛峰松又从康普公司提出145万元借给妹夫陈某某使用至案发。2001年下半年,丛峰松又利用负责结算拆迁处预付康普公司安置房购房款的职务便利,将多取的20万余元中的20万元核销并占为己有。

上梁不正下梁歪,在董金生的“表率”下,拆迁建设处滋生了一群贪得无厌的“蛀虫”。

 形同虚设制度法纪遁于无形

案发之后,尽管董金生等人辩解,所套取的拆迁费大部分都用于给单位搞福利、公务支出或拆迁项目的生活费用、业务接待费用等,但因其拿不出有力证据,且财务账目也没有反映,辩解未被法院认可。

2006年12月19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董金生单独或伙同他人套取拆迁补偿费379万余元,个人受贿15万元。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案案发至今,除董金生的弟弟董慧生在逃外,拆迁建设处其他涉案犯罪嫌疑人均悉数落网,分别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此案中1500余万元国有资产被侵吞,最终追回现金400多万元,加上所追回的实物,共挽回损失折合人民币近900万元。

侦办此案的检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向记者提及此案中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时用了8个字,“上行下效、肆无忌惮”。

“要形容原拆迁建设处,就一个字———乱。”这是拆迁科原工作人员马晓明对原拆迁建设处的评价。

他说:“管理混乱,财务制度不健全,办公室业务流程有漏洞;领导极不负责任,对手下工作人员要求低,从没作过正规的管理培训;从上到下弄虚作假。”

假拆迁户、假补偿协议、假补偿表、假领款收条、假账目,甚至还伪造身份证号码,通过虚增拆迁面积或改变房屋类型多领拆迁补偿费。作假让这伙人变成肆无忌惮。

负责此案的检察官告诉记者,这起案件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涉案人员中相当一部分都和董金生有着或近或远的亲戚关系。除了其弟弟和两个侄子外,单新玲、李志军等人都和董金生有亲戚关系。董金生后来交代说:“是我法制观念淡薄,害了自己,也害了他们。”

而此案中一些委托拆迁的单位没有严格尽到监管拆迁补偿资金去向的责任,更是让董金生等人胆大妄为地作假,也值得人们深思。

法制网乌鲁木齐1月22日电

 案意

大凡官员腐败案件,都不是孤立的。一般而言,失去制约的权力成为其违法乱纪、胆大妄为的“通行证”。但官员擅权非为并不是单纯的一种腐败现象,而是与权力运行机制存在的弊端有着密切的关系,同时,与社会、家庭不良道德观的潜移默化密不可分。

要遏制腐败现象,除了加大惩治力度、加强教育和预防外,最重要的还是对权力运行机制的规范和对权力操作过程的全方位监督,这无疑需要制度创新和手段创新。

(责任编辑: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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