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错汇款账号,发现时虽已立刻要求银行冻结该款,但却为时已晚。面对无法追回的损失,本市居民宋某将汇款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向其告知收款人的详细信息,并退还其错汇的1万元。日前,河东区法院以银行在汇款过程中并无过错为由,一审驳回了宋某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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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某诉称,去年3月22日,其在被告某银行本市真理道支行给广州的客户马某某汇款1万元,汇款后查看汇款单时,他却发现因为自己写错账号,此款被错误地打入一个名叫荣某的陌生人的账户。宋某当即向银行要求冻结此款,但银行通过查询得知此款已被对方分3次取走。
此后,宋某虽多次与银行交涉,但均被对方以“银行有义务为储户保密”为由拒绝告知取款人的具体情况。为此,宋某诉求被告银行提供该笔汇款的去向,并诉求法院判令银行退还该笔汇款。
庭审中,被告银行辩称,被告在履行与原告的服务合同中并无过错,款项汇错是由原告自己填错汇款单账号造成的,该笔款项汇入他人账户,完全归咎于原告自己的重大过失,因此,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
被告银行同时辩称,款项汇出后,款项所有权已经变更,根据相关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为个人存款账户保密的义务,因此,银行拒绝原告要求查询取款人情况及冻结该账户的要求也无过错。
法院经审查明,该笔款项汇错确因当日原告填写汇款单时将收款人的账号填错所致。款项汇出后,虽然原告立即要求被告冻结此款,但由于此款已汇到荣某的账号上,故被告已经无法冻结该款。
法院认为,被告银行是按照原告填写的汇款单上的信息进行汇款,其履行义务的行为没有过错,并据此驳回了原告宋某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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