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1月22日讯(记者 李志波) 1~4级企业工伤全残人员每月领的伤残津贴将分别增加190元、180元、170元和160元。记者今天了解到,日前,省财政厅和劳动保障厅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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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调整的范围是2005年12月31日前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经劳动能力鉴定致残程度为1~4级,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职工,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包括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
根据《2006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调整表》,济南、青岛、东营、烟台和威海五市涨幅最大,以2005年12月本人伤残津贴为基数,致残一级将在原有基础上涨190元、二至四级的涨幅每级依次减少10元,其他市略低于此标准。
全残人员所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也将上涨。上涨标准为:以2005年12月领取的抚恤金为基数,配偶每月可增加6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0元。
据了解,这次调整从2006年7月1日开始算起。增加待遇所需资金,已纳入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支付项目的,从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纳入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支付项目的,从原资金渠道列支。责任编辑:亦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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