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合同没有特别约定,法院驳回业主诉讼请求
本报讯大白天在家被抢,业主蔡邦英怒告物管“违约”——没有保护她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于物管合同里根本就没有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约定,江北区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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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蔡邦英搬进江北区维丰南桥小区,该小区由重庆维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去年9月13日下午2时许,蔡邦英从朋友家借了1万多元钱,刚回到家就听到有人敲门。她从猫眼往外看,一个陌生男子站在门边。
“难道是坏人?”蔡邦英不敢开门。此时,站在楼道上的另一个陌生男子翻窗进入她家,将她绑住手脚,堵住嘴巴。抢匪打开门,和同伙一起,将她1.6万元抢走。
小区有物管,而自己却大白天在家里被抢,蔡邦英认为物管公司未尽职责,于是告到法院,要求物管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在双方签订的物管合同中,涉及治安秩序的约定是物管公司协助公安部门维护该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一方面,合同没有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特别约定,且物管费中也未约定包含保障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费用,物管公司因此不存在违约;另一方面,法律、法规并无物业管理企业保障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性规定,所以驳回了蔡邦英的诉讼请求。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唐用强律师提醒说,业主在与物管签订合同时,最好能明确约定在合理情况下,物管公司有保障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同时可提出将业主委员会制订的《公约》作为物管合同的附件。这样,如果物管公司未尽到这些义务,造成业主人身、财产受损,业主就可要求物管公司做出相应赔偿。记者莫雪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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