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型公共场所火灾中受害的厦门市民将会得到及时赔偿,先行支付方是保险公司
早报讯(通讯员林乐坦记者周长锋文/图)今后,大型公共场所发生火灾后,受害的厦门市民将会得到及时赔偿,先行支付方是保险公司。
现状人身损害赔偿遇资金难题
来自厦门市消防支队的统计数据表明,近10年来,全国共发生火灾191万起,造成2.5万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高达145亿元。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重大火灾时有发生,致使公众伤害的问题非常突出。
目前,公共场所火灾事故发生后,对第三方受害人提供的补偿资金来源主要有:
公众场所的业主,依据相关法律,火灾事故发生后,公众场所的业主存在故意行为或过失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但在火灾事故中,业主往往本身遭受较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资金往往不充裕,有的业主甚至为了逃避责任而采取隐匿、外逃等手段。
政府财政,由于政府财政提供赔偿带有社会救助的性质,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但由于财政资金具有计划预算性质,因此可用于突发性火灾事故赔偿的资金量有限。
事实上,由于发生火灾场所的经营单位没有投保公众责任险,发生火灾后经营单位无力承担对火灾受害人的赔偿责任,最后往往是由政府包揽救助,和社会慈善机构尽可能的救济。特别是一些重大火灾涉及群体利益,赔偿金额大,如果受害人得不到及时赔偿,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如果大型公共场所参保后意外发生火灾,受害人将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获得由保险公司先行支付的赔偿,可以保证赔偿资金及时性;如果业主选择了足够的责任限额,也能够给予受害人足额的补偿,使受害人免遭再次伤害。
对策投保后由保险公司先行支付
据悉,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害所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与普通家财险或企财险中的火灾险并不一样,后者是保险公司对于家庭或企业发生火灾后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补偿。
厦门重点积极引导和推进三类重要场所参保: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重大火灾隐患单位。
费率
保费随安全状况浮动
对于备受关注的保险费率,此次将不实行“一刀切”,而是建立投保单位的火灾风险评估机制,将费率浮动与投保单位的火灾风险状况挂钩,实行差别费率。承保前,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的火灾风险进行严格评估,出具火灾风险及消防安全状况评估意见书,根据承保条件和风险评估状况厘定费率水平。在承保期间,定期对保险标的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指出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并提出整改建议,对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保险公司可增加保费或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保险公司应相应降低保费。
可以说,企业消防危险等级越高,保险费就要交得越多。这样,利用差别费率的调节,对投保方的消防安全管理和投入水平产生正面推动作用。在可以预见的不久将来,整改火灾隐患推动力将从外部要求转入单位的自觉行动。
作为消防保险信息互动机制之一,公安消防部门对已投保的单位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及时通报承保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督促、协助投保单位整改火灾隐患。
重点引导和推进三类重要场所参保
(一)人员密集场所,包括:1.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2)客房床位在50个以上(含50)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
(3)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或者同时可容纳100人以上就餐的营业性餐饮场所;
(4)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厦门市;
(5)建筑(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集贸厦门市场(四面敞开的除外);
(6)体育场馆、会堂;(7)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
2.医院、学校、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
3.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4.公共图书馆、公共展览馆;5.劳动密集型企业。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三)重大火灾隐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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