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取消燃气初装费细则出炉
上月26日后签买房合同,所交初装费须退还;老用户用气有优惠,具体政策下周专题研究
■新快报记者 陈志龙 实习生 张薇 通讯员 蓝岚
在广东省物价局上月26日宣布取消燃气初装费近一个月后,昨天,广州市物价局终于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市物价局昨日明确表示,从2006年12月26日起,广州市停止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等名目费用,26日之后签订买楼合同的,所交初装费可领回,但26日前用户已缴交燃气初装费的,不予退回,而对这些老用户的用气优惠政策,还需进一步研究。
上月26日前交的不退还
市物价局表示,根据省里的要求,从2006年12月26日起,广州市停止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等名目的费用,今后,任何单位都不得再向用户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此类费用。2006年12月26日以后,用户与开发商或煤气公司签订合同,并已缴交了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的,开发商或煤气公司须退还给用户。
2006年12月26日前缴交初装费的可否退呢?市物价局表示,用户已缴交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的,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不再退费。
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记者昨日拨打市物价局12358热线咨询,现在收楼是否要交燃气初装费,接线工作人员表示广州市物价局已经下达文件列明:去年12月26日以前签购房合同的,以购房合同为依据。也就是说,若合同上说明要交付初装费用,就还是必须要交纳。而12月26日以后签的,则统一不再交纳初装费用。广州市煤气公司热线则表示,对于新报装管道燃气的用户,市煤气公司已不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并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文件要求,从上月26日零时起执行。
已交费用户将有优惠
市物价局规定,停止收取管道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后,管道气价暂不变,暂时维持目前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的标准和计费方式。今后广州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按合理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核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维护、更新供气设施发生的维修费、折旧费以及计量装置校验、更换和强制检定等合理支出均计入燃气经营成本费用,不得在气价外另向用户收费。
对于原已缴交初装费的用户,市物价局称,可在一定期限内予以适当气价优惠。具体怎么优惠?优惠期限为多久?该局负责人表示,优惠政策及期限范围,市物价局将在下周组织专题研究,将走规范的程序最终定出具体方案,对于低收入困难家庭,将采取价格优惠或补贴措施。
开发商垫资问题正在研究
煤气初装费取消了,广州市房协日前反映,广州开发商的楼盘已向煤气公司垫付了过亿元初装费,现在却不能向业主收取,凭空垫付了巨资,因此呼吁煤气公司退还这些钱。那么,开发商垫付的初装费能否退还呢?对此,市物价局表示,这是历史遗留问题,此类情况他们已积极向省级物价主管部门反映,目前相关各级各部门正在研究,协商过后将会做出妥善处理。
燃企多项服务收费需报批
市物价局同时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向用户提供下列服务:燃气设施改管、移表、封表、启表(不含初次开通)、加装或换装燃气器具、补发和更换IC卡、办理过户手续,可向用户收取一定费用,具体标准由燃气经营企业按管理权限报市、区(县级市)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市物价局还要求,各区、县级市物价部门应加强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强化对气价的动态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燃气价格调节基金,增强气价调控能力。
(责任编辑:宛振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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