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2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餐饮、娱乐业的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此规定在全国率先以立法的形式对“开瓶费”说不。
| |
新《条例》在“法律责任”专章中规定,有“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设定最低消费数额”等九种情形之一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据贵州省政府法制办参与起草新《条例》的有关负责人介绍,贵州省人大常委会1994年9月审议通过并开始实施现行《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简称现行《条例》),从而使贵州成为全国较早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地方性法规的省份之一。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变化,消费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现行法律和贵州现行《条例》都面临着一些亟待规范的“新问题”和“新困局”,针对这些日益突出的问题新《条例》结合地方实际进行了包括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在内的一系列创新突破。
此外,新《条例》还规定经营者若有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身体或者携带的物品、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等行为,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消费者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