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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月1日起施行

  金黔在线讯1月16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顾庆金,副省长肖永安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就认真贯彻好、实施好、宣传好《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提出要求。

据了解,新制定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于2006年11月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新条例增加的主要内容有5个方面,一是增加了“行政保护”专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使的职责,并要求有关行政部门加强监管;二是细化了经营者义务,针对消费者投诉的热点和维权中的难点问题,增加了16条“特别规定”,对消费者反映突出的商品房销售中的问题、经营者设定最低消费数额等问题作了限制性规定;三是明确了经营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13种情形,使欺诈性赔偿更具有可操作性;四是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和物质赔偿标准,对精神损害的四种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对精神损害物质赔偿的起点也作了规定;五是规定了消费者协会履行法定职能的保障措施。

  作者:王兵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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