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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男轻女抛弃母女 两岁女告父亲获抚养费

  两岁多的兰兰(化名)作为原告,她的母亲李莲(化名)作为法定代理人,于去年3月初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在厚街开厂的台湾商人张某芳支付抚养费。日前,东莞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张某芳一次性付给兰兰抚养费576000元。

  [李莲]重男轻女抛弃两母女

  2003年经朋友介绍,李莲在厚街镇认识了当时已经离异在厚街开厂的台湾商人张某芳,两人同居两个月之后,李莲发现自己怀孕了。

  而张某芳的另一个情人谷某跟他生了个儿子,因此他与李莲的感情开始恶化。李莲提出做人流手术,但张某芳不同意。李莲说,经过检查就已经得知孩子可能是个女孩。“他就是想要一个男孩,但是还是想赌一下。”

  2004年8月19日,兰兰出生了。张某芳见果然是个女孩,开始疏远李莲母子。2005年4月,张某芳带着谷某回台湾登记结婚。自此到2005年12月,张某芳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每月给李莲母女汇入5000元的生活费。李莲称,接下来两个月张某芳没有支付抚养费,并且在2006年2月回到东莞想把其位于厚街镇的一套商品房卖掉,把正在里面居住的李莲母女赶出去,彻底划清界限。2006年3月初,兰兰作为原告,李莲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芳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020000元。

  [张某芳]李莲不照看孩子

  对此,张某芳表示,兰兰出生之后,李莲经常晚上去酒店上班,并且将孩子交给他人照看,生活作风不检点。后来李莲要求分手并且搬到外面居住,并擅自带走了兰兰。张某芳称自己一直查找李莲母女二人的下落,但是没有音讯。

  后来李莲向他索要100万元生活费才肯把孩子还给他,自己无力支付这笔费用,所以没能达成协议。张某芳称支付抚养费应按照东莞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作为标准进行计算。

  [法院]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至于抚养费标准,法院认为,2006年3月兰兰提起诉讼之后到当年8月,张某芳每月仍支付抚养费3000元。法院判决,以3000元每月的抚养费标准,张某芳须一次性支付给兰兰从2006年9月至兰兰18周岁为止的抚养费,共计576000元。

  [李莲]我还没有拿到这笔钱

  当问及对判决结果是否满意时,李莲很快答道:“很合理!我是一个受害者,我的孩子因此受到了伤害。”李莲说,拿到这笔钱之后当然是存起来,供女儿将来读书用。自己现在担心这笔钱根本不够自己和女儿将来的生活,“我到现在还没有拿到这笔钱。”目前,李莲说自己在朋友的店里帮忙,月入一千元不到,并且雇了一个阿姨照顾女儿,经济并不宽裕。(记者李月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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