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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处理疑犯是否恰当?(图)

  在广州市“两会”上,有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各执一词

  本报讯遇到重大节日或者严打整治行动,执法部门为了显示打击犯罪的决心和力度,常常会在广场或商业繁华地区对违法犯罪人员举行公开处理大会。这种“惯例”是否恰当?

  正在召开的广州市“两会”上,有政协委员抛出这个话题,引起了争议。


  反对方:有违办案程序

  广州市政协委员黄秉雄昨天表示:按照国际惯例,公安机关应慎重、减少在公共场所举行对刑事拘留、行政拘留、罚款人员的公开处理大会。

  他说,公开处理大会,带有一定威慑性,对阻吓犯罪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这种形式恰当与否,目前还存在争议。

  黄秉雄认为,未经法院审判的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尚未认定,他们依然享有法律赋予他们的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等一切权利。即使公安机关对这类违法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他们还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未履行完法定程序之前,被公安机关公开处理,宣布他们的罪行或违法行为,有违有关的办案程序规定。犯罪嫌疑人只有被法院宣判后才成为罪犯,才丧失部分政治和人身权利。

  赞成方:不涉及隐私问题

  不过,也有人赞同这种方式。

  广州市人大代表、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雪认为,公开处理违法犯罪人员不涉及到什么隐私问题。法律本身就有惩戒、教育、震慑作用。公开处理就是对违法犯罪的震慑作用。如果当事人违法犯罪是一个事实,他们从事违法行为前已经设想到将要有什么后果。公安机关公开处理,本身就是对他们违法行为的一种惩罚,不涉及到什么隐私问题。隐私权不能大于法律。(许琛崔朝阳王雷冯小静)
图:广州公开处理犯罪嫌疑人 陈秋明/摄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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