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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二卖受罚-

  法院判决退二十万元赔二十万元

  本报讯 开发商一房二卖,因不能交房而露出马脚。昨日,綦江县法院判决开发商返还客户购房款20万元,并赔偿20万元。

  法院查明,江北区的王先生在2001年12月与房产开发商友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王先生购买该公司位于綦江县古南镇的1005号和1006号商铺两间。合同签订后,王先生当日交购房款20万元,尚欠2.4万元。

  到了交房时间,开发商却一直未向王交房。原来,开发商又以同样的价格分别将两间商铺卖给了他人,并办理了产权证,交付使用。

  去年11月24日,王先生向法院起诉。法庭上,王先生提交了购房合同及交款凭证。开发商却辩称,没有收到王先生交的购房款20万元,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与王先生在2001年12月31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了1006号商铺已卖给廖某的事实;在与王签订合同后,又将1005号商铺卖给了谭某。按照合同约定,王虽然有购房款2万多元逾期交纳,开发商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开发商并未行使该权利,因而该合同至今未被解除。

  法院判决,解除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返还原告购房款20万元,并赔偿20万元。记者 张勇 通讯员 杜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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